孔乙己的偷竊定義
魯迅筆下的孔乙己,被咸亨店裏的人譏笑,指他臉上又添上新傷的疤,一定又偷了人家的東西,孔乙己睜大眼睛說:“你怎麼這樣憑空污人清白……”“甚麼清白?我前天親眼見你偷了何家的書,吊着打。”孔乙己便漲紅了臉,額上的青筋條條綻出,爭辯道,“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麼?”接連更是難懂的話,甚麼“君子固窮”,甚麼“者乎”之類,引得衆人都哄笑起來;店內充滿了快活的空氣。
讀書人嘛,竊書算不算偷?這個問題讓讀書人解答可也。
依照孔乙己的盜竊定義是讀書人拿走別人的書,甚至走進書店隨便取走書籍是不算“偷”的,只是順手牽羊。因為這是讀書人。走到飯店吃飯,不付錢,不能說那人吃霸王餐,因為古語說:“民以食為天。”吃飯是每個人都有的需要,那麼吃飯不付錢,算霸王嗎?
報載一名七旬本地阿伯,涉嫌偷取他人放在電單車座位上的羽毛球拍,治安警接報調查而將阿伯拘捕,涉嫌觸犯“盜竊罪”。
這球拍約値四千餘元,是一位居民將一輛重型電單車停泊在黑沙環海邊馬路,離開時將一套羽毛球拍放在座位上離去。
阿伯報稱是“好心”,只是代為放好,恐防掉落,故將之放置在附近大廈門外待物主領回。事件就是這樣,信不信由你,只是“袋”為放好,其言可信。不過球拍巨大,有謂“綆短不可以汲深”,他的口袋不能承納。這件事算偷嗎?要問,如果由孔乙己回答的話:恐防掉落,做“好心”而已,怎算偷。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