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通則修訂案獲一般性通過
公僕就職擬須簽聲明書宣誓
【本報消息】《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昨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公務人員就職宣誓的規定,以及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紀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
現職須同樣宣誓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法案建議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在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宣誓,聲明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聲明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亦須以相同方式宣誓。同時,法案建議修改《司法官通則》,使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司法官。
在完善紀律制度方面,為加強紀律程序的調查手段,法案建議明確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調查,如無合理理由拒絕協助,有關實體可被科處罰款。
為應對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離職而規避紀律處分的問題,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仍有待決紀律程序,則暫停退休的申請。此外,法案建議明確規定如公務人員被刑事檢控及被採取羈押措施,假如日後獲確定判罪,有關人員須向行政當局返還在羈押期間收取的職級薪俸。
健檢委核實病況
在優化因病缺勤的監察機制方面,法案建議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如有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的情況時,應事先向部門報備及說明理由,否則可被追究紀律責任。
另外,為增加健康檢察委員會核實病況的途徑,法案建議有關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可查閱及索取有關患病公務人員的病歷資料、要求公務人員親身接受身體檢查,以及要求曾經作出診斷的醫務人員就核實病況提供協助及作出說明。
多位議員關注公務人員通則未來會否整體性及連貫性的修改?張永春回應,公職法律是規範公共行政人員的最核心法律,回歸後已多次修改,其核心組成部分已因應特區環境及公職要求作出完善,如之前已修改招聘制度、職程制度等,今次的修改,除了規範宣誓外,佔比較重的是紀律制度。
今次修改是“兜底修法”,查缺補漏,形容今次的修改後,公職法律已完成全面及大範圍的修改。但不代表公職制度一成不變,有必要時仍會按實際需要作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