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必有責 增治理效能
本澳社會對完善及落實官員問責一直有訴求,尤其每當“兩署”報告公佈或施政出現嚴重缺失時,有關聲音更是不絕於耳,但相關制度建設至今仍未如社會期望。對於領導及主管人員是否盡力履行職責、官員違紀會否依法及時處理,社會高度關注。
國家主席習近平多次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這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原則之一。特區政府有必要加快完善問責制度建設,提升管治效益。雖然“官員問責”四字幾乎每年都寫進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但一直以來,問責制似有若無;個別領域亂象頻生,火頭四起,民間意見較大,政策措施雖有修正、補救,但為此承擔行政責任、政治責任者,鳳毛麟角。
近年來,不時聞說公共部門找不到人做主管、找不到人做領導。事實上,各級領導官員之間的薪酬差距不大,以致個別公務員的工作態度,抱着“唔做唔錯、唔叫唔做”的心態,更嚴重的是“躺平”不做事。最後演變成“有人做死,有人閒死”,“有位冇人做,有人冇位做”等公職怪象。
“官員問責”制度的完善對於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增強居民對政府的信任具有重要意義。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昨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標誌着澳門在完善問責制度上行前了一步。當中,建議取消公開讉責,新增勸誡。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問責制度並非簡單地在官員犯錯時立即撤職,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處理,目的是防止重複錯誤並對其他官員起警醒作用。透露政府建議若犯錯或表現不佳,由低至高、輕至重可採取勸誡、不續期、中止委任、撤職和紀律處分,或會有罰款等內容。
法案建議在強化問責的同時設有容錯機制,否則公務員可能會抱持“少做少錯”的心態,將難以形成勇於擔當和有所作為的公職文化。建立激勵機制,實現獎懲並行,能有效提升公務員的工作責任感。完善法制,重在執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有權必有責”的治理理念,最終達至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目標。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