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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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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勸誡納表現評審續期考量
(新聞小語)有權必有責 增治理效能
回歸前兩時段法律整合獲通過
官員任命前擬引公職局評估
公僕就職擬須簽聲明書宣誓
張司:細審時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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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4 12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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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勸誡納表現評審續期考量



張永春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修訂案新增勸誡手段,應對輕微錯誤及瑕疵;同時建議取消公開譴責制度。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

    通過修改領導主管通則   聚焦完善問責制

    張司:勸誡納表現評審續期考量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法案亮點為完善管理及官員問責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政府希望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增加問責手段,使監督實體可以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

    損澳形象可停委任

    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建議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例如當有關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又或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運作造成影響或者損害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時,監督實體可終止定期委任。

    法案建議設立勸誡機制,明確規定當領導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屬部門,或者在執行政策有不足之處時,監督實體可向有關官員作出勸誡,相關勸誡會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分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

    法案建議確立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人員的義務,當領導人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時,原則上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交由監督實體作出決定。

    法案梳理問責層級

    法案亦針對領導及主管職務的特殊性而規定專有的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例如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解釋,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多名議員關注官員問責制,羅彩燕及林宇滔認為官員問責制重在執行;高天賜有感罰則加重,施壓予領導層,日後更難找到人擔任領導主管。張永春表示,現行的“領導主管人員通則”已有官員問責制度,但政府認識到在人員管理、任用和問責方面存在不足,因此聽取了公眾意見作出相應的修改。又提到曾參考內地及香港制度,但兩地公務員體系不同,不能直接照搬。

    張永春強調,問責制並非簡單地在官員犯錯時立即撤職,而是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處理,目的是防止重複錯誤並對其他官員起到警醒作用。法案梳理問責層級,從輕微錯誤到嚴重失誤,可採取的措施包括勸誡、不續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以及紀律處分。

    取消公開譴責制度

    李良汪、梁孫旭關注取消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擔憂會刪削弱官員問責的力度。張永春表示,參考內地及香港經驗時,發現本澳對於輕微錯誤或工作瑕疵缺乏有效的處理手段,因此新增勸誡手段,類似“警告信”,將記錄於官員個人檔案中,並在官員續期時,監督實體要認真考慮並對續期作出說明。

    張永春稱,公開譴責制度在過去十五年未曾實施過一宗,因為制度主要針對嚴重錯誤行為,需終止定期委任並公開譴責,門檻較高。強調取消公開譴責並非隨意決定,而是將其分散到四級問責機制中,可以更加實際有效的運作。在完善四級問責制的情況下,若仍需保留公開譴責制度,可在小組會時作深入討論,政府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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