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任命前擬引公職局評估
【本報消息】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在《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修訂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
他舉例,如選拔廳長原則上由處級人員中挑選,包括目前部門或其他部門的處長;選拔副局長原則由廳級人員中選拔。但並非完全“鎖死”(一成不變),在特殊情況下,法律亦設有例外性規定。
代任稱職始轉正
張永春稱,法案建議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正式任命官員前行政公職局須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明確規定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官員時,須審視有關人員的表現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條件。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此外,為促進人員流動,法案建議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
官員流動好機制
張永春表示,香港政務官流動性高,認為官員流動是一個好的機制,不僅是對個人的鍛煉,也有助於打破部門間的壁壘,讓官員能夠體會不同部門需求,理解整個特區政府的統一性和協同工作的重要性。
另外,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會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法案建議在新法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