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澳門公職人員脫密問題
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有部分政府部門多多少少會涉及國家秘密,例如金融範疇的秘密、外事範疇的秘密、保安司法範疇的秘密,也可以是政府在基金運用上的政策傾向,國家或地方領導人的個人情資,例如健康信息等。因此,政府往往會訂明哪些部門屬於涉密部門,該部門及其人員的涉密等級,分別對應的脫密期限,以及較為詳細的具體規範,例如,對脫密期期間以及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在經濟活動、言論和出版方面的限制。
目前,澳門尚未明文規定哪些政府部門屬於涉密部門,哪些公職人員屬於涉密人員,具體的涉密等級為何,人員在任職期間,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私人身份出席位於澳門境外的非牟利政治活動,人員是否可以隨時辭職並離境,在離任後是否可以或者在多長時間後可以從事境外有償活動,並以言論或文字方式出版有關以往涉密工作的內容。
在涉密和脫密的規定方面,以中國內地為例,在國家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內,均有相關原則;在地方層面,《四川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等文件內,均有相關規定;在政府部門層面,例如外事部門、科技機構、檢察機關,均有就涉密、脫密問題訂立更為具體的細則,並會在聘用相關人員時,根據不同職位和工作內容,在具體的勞動合同內,清楚細緻地訂明有關事項。
雖然,澳門公職人員所涉事務,往往不直接涉及到主權和國家政策層面。然而,根據筆者過往研究美英涉澳情報歷史檔案的經驗,有價值的情報信息並不一定是傳統或通常意義上所認知的內容,例如直接涉及外交層面的政策性情報,也可以是與金融、外事、司法、基金運作等眾多方面有關的事務性情報。相關情報資料的價值,並不完全在於其本身的涉密程度,也在於其能夠在某一時期發揮的作用,而研究亦顯示不少情報就是由美英情報機構通過各種活動和手段,向即將或離任不久的澳葡政府公職人員手上獲得。
未來,澳門是否需要考慮對公職人員的涉密和脫密問題進行規範,仍需特區政府進行更為全面和深入的考量。
林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