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須受僱澳僱主實體
二常會:外僱原則可入工會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工會法”,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工會會員須受僱於澳門僱主實體,原則上外僱亦可加入工會。
委員關注若在澳門沒有分公司,但有聘請本澳僱員工作的情況,以及自由職業人士及十六歲青少學生等能否加入工會。
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主要討論“工會法”並草擬問題清單,暫未邀約政府代表討論。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工會法”諮詢文本中曾提出,工會據位人不能是企業內重要代表或與企業存在特別關係;法案則沒有提及,委員會關注是否讓工會章程自行決定,亦關注工會有代表會員協商勞資糾紛的職權,是屬法定代理抑或擬定代表。工會的監事會可由執行該職務的實體代替,該實體可否找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有否要求實體代表亦是工會成員?
有傳媒問及工會與現時具工會部分職能的社團之間的分別,陳澤武表示,現有四百多個勞工組織社團,他個人認為,若社團不過渡至工會,或影響認受性及代表性,“若你唔係工會,僱主有權唔理你”。但不排除有社團會因成為工會煩瑣而不過渡至工會,那就維持現有社團的功能。
暫不研集體談判權
另外,有記者再追問法案並沒有集體談判權或罷工權,政府有沒有相關的立法時間表?陳澤武認為,現有法律已保障罷工權,“勞工法”規定,僱主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屬於觸犯輕微違反,可被罰款。又指僱主可對該僱員作出不合理解僱,但要按“勞工法”賠償。他又稱政府已明言暫不考慮集體談判權,因諮詢時沒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