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培中心整合規章運作
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 法規公佈翌日生效
【本報消息】為配合《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同時為整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現有的內部規章,完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運作,特區政府重新制訂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組織及運作的行政法規。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代主任陳嘉慧昨日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張永春表示,行政會完成討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二、規定全職擔任職務且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主任及副主任,適用公職一般制度。主任如屬兼職方式擔任,由委任批示訂定報酬。
三、優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及教學委員會的職權,明確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的報酬,完善教學委員會的運作機制。四、法務局向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提供行政、技術及人員支援。
五、為適時向司法機關提供合適及高質的司法輔助人員,修訂《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在有關人員任職資格課程入學試中取消心理測驗的甄選方法。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