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監管施行細則下月生效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將與《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同於今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消防局長梁毓森、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賴東生昨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張永春介紹稱,為執行《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該補充法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各部門的職權範圍及建立合作機制,並由消防局對所收集到的危險品資料行使中央管理的職權。二、規範危險品諮詢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成員包括從事危險品活動的業界團體、高等院校代表等。
三、制訂危險品行政監管和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損害的細則性規定,包括建立危險品預先知悉機制,訂定危險品資料庫的運作,以及危險品的包裝、標記、標籤和不相容危險品的隔離措施等技術性規範,明晰重大危險品專門用戶提交的安全報告、安全負責人的資格要件等。
四、因應危險品方面的職能調整,法規修改《對外貿易活動規章》、《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相應條文。
被問到興建危險品儲存倉進度?梁毓森表示,經向工務範疇了解,永久危險品儲存倉的土地仍處於訴訟程序,消防局會繼續跟進,若有進一步消息將適時公佈;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人工島的燃料中途倉正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