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建議國安委審查三項選舉人士資格
張永春:參考“七標準”制度化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三項選舉人士的資格,多位發言人士均對審查機制表示支持及認同。
中總會長崔世昌認同及支持兩選舉法修法,認為是適時及有必要性,期待在諮詢過程中能推動澳人更認識澳門政策,這有利澳門日後長治久安。張永春回應指,修法具必要及適時,因為二一年進行立法會選舉,過程中選管會運用現行選舉法的權限審查資格,但做法未有法定化及制度化,故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將有效、成功的經驗寫進法律,令選舉制度更完善,故不應再拖,因為明年就是行政長官選舉,後年是立法會選舉。張永春非常認同諮詢除聽取大家意見,同時也是公民教育的好機會,可讓居民了解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的制度、操作、目的及必要性。
禁選不宜終身或過短
教育會監事長高錦輝問及負責審查資格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若希望參選,其職務替補及迴避機制如何?兩個選管會成員又是否需要審查?張永春指出,若國安委成員欲參選行政長官選舉、行政長官選委選舉、立法會選舉,必然要依法迴避,將有明確制度可解決有關問題;至於兩個選管會的成員資格亦非常重要,行政長官在任命委員前一定會謹慎嚴格審查,亦會在法律中補充相關委員會主席及成員需作聲明及效忠。
銀行公會主席葉兆佳建議,倘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喪失參選資格的期限不少於十年,以起警愓作用;建議兩個選管會成員亦需經過國安委的資格審查。張永春認為,禁選期不宜終身,亦不宜過短,不論是參照香港的五年、或幾年都好,至少中間要停一屆(任期)。選管會在選舉過程中負有重要的責任及工作,相信特首委任相關成員前必會嚴格挑選及資格審查。修改選舉法時,亦會考慮增加選管會成員就職時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的要求。
街總副理事長張淑玲關注行政長官選委成員因不擁護或不效忠喪失資格後,新選委的補選機制。張永春指出,行政長官選委委員在五年任期期間,倘出現“不擁護、不效忠”情況,將依法取消選委資格。新選委的補選,將按“行政長官選舉法”,由行政長官選管會領導及進行。
國安委再查曾被禁者
有學聯代表問及,經國安委審查後不擁護、不效忠等不愛國愛澳人士,經過四至六年後,如何符合審查資格?張永春回應,倘發現及事實證明相關人士有“不擁護、不效忠”言行,將限制其一定期間內不得參選。參照香港制度,不宜把禁止參選期終身化,即一次審查不合格,就終身無得參選;但禁選期間亦不宜過短,如幾個月或半年。重申目前未有具體的禁選期期限,冀聽取社會意見。至於曾被禁止參選的人士,可再度參選?張永春指,將由國安委再度審查資格,包括重新分析之前不符合的行為及被禁選期間言行,若結論仍為不擁護、不效忠,則繼續不具參選資資格。若國安委重新審查後,判斷有改變,則有條件參選。
諮詢文本提及將參考二一年立法會選管會制訂的審查七標準,以制訂審查制度,法制研究會會長陳華強問及未來的審查標準為何?
張永春稱,二一年立法會選舉過程中,立法會選管會就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訂定“七標準”,事實證明選管會的七項標準是嚴謹、科學及全面,得到確保愛國者治澳方針的實際效果,故今次修法建議參考選管會二一年制訂的七標準,作出明文規定,將之前的標準制度化、法定化,令參選人士可以清晰了解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