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規範地價測算標準
【本報記者深圳十日電】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近日公示《深圳市地價測算規則(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在目前正在制訂的深圳保障房政策中,取消原來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類型,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細分為政府組織配租和社會主體出租兩種類型)、共有產權住房等住房類型。
修訂三項內容
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三項,包括建立新的保障性住房體系配套地價標準,完善產業用地地價標準精準助力實體經濟發展,並進一步規範地價管理工作。
修訂後的《規則》在充分考慮原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價水平的基礎上,對即將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地價標準進行規定。調整後的公共租賃住房地價計收規則保持不變;保障性租賃住房區分政府組織配租和社會主體出租兩種類型,根據不同的租金水平規定不同地價標準;共有產權住房則根據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的銷售定價情況與原《規則》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價格水平進行規定。
取消六折人才房
新規則實施後,原本可以銷售的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可售型人才住房,售價約為同片區商品房六折,簽訂買賣合同滿十年後,可申請取得住房完全產權;新增的共有產權住房,未來售價約為同片區商品房五折,採取封閉流轉,在簽訂買賣合同滿五年後,只能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產權份額或申請收購,無法取得完全產權。
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認為,在售的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在銷售完畢後,全面向共有產權住房轉型,有利目前正在銷售的人才住房的去化。
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即低於市價,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各類人才等群體供應的租賃住房。與深圳此前就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相比,保障性租賃住房沒有戶籍限制,非深戶也可申請;與此前深圳擁有的可租型人才房相比,保障性租賃住房對申請人的學歷等方面有所放寬。另外,近年來深圳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應計劃遠超原來公租房,未來深圳市民低價租房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