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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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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賈李合謀組犯罪集團
檢院修控訴書將審判中分析
辯方:蕭不可能預見賈李仕途
辯方:李燦烽不知將任局長
辯方:名門世家豁免街影是政策
議員倡打通A區道路助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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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2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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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蕭不可能預見賈李仕途

    辯方:蕭不可能預見賈李仕途

    關偉霖非名門世家話事人無權決定售價

    【本報消息】第二被告蕭德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詞反駁,蕭德雄不可能在二○○三年已預見賈利安、李燦烽的未來仕途,如果一早知道,“點解(佢)所有大型項目全部落空?究竟提供咗咩協助?”又指李燦烽做局長之前,身份不是公務員,不能以“受賄”來論罪,且也是提供工程的顧問服務費。關偉霖代表律師則指出,關偉霖不是“名門世家”話事人,無權決定單位買賣價和用途,怎能和氹仔兩幅土地合併發展扯上關係?

    反駁犯罪集團罪

    第二被告蕭德雄代表律師李耀堅在證人位置上(律師席無法操作電腦)用PPT展開陳述。提出蕭德雄被控的“黑社會罪”或“犯罪集團罪”,沒有犯罪要求的“金字塔式”結構,無領導、無下屬、無共同目標,各被告有各自事業,蕭德雄對其他人的行為無影響力。力指蕭德雄無可能在二○○三年預見李燦烽將在二○一四年底成為工務局長,並有權核准當時仍未購入的疊石塘山計劃,蕭也不可能知道賈利安在二○○四至○九年有權批准相關街線圖,要知道局長去留不是蕭所能知道的事情。另外,參考立法會當年關於有組織犯罪法的決議,該罪適用於暴力犯罪,廉署作證時也無顯示有關黑社會的犯罪情節,僅提出綜合分析意見,辯方認為,廉署沒有提供背後的科學分析,推論沒有事實根據。

    就涉行賄李燦烽的購入“高峰”公司百分之四十股份等內容,律師一如過去庭審指李出任局長前為蕭德雄在江門的事業提供顧問服務,涉及設計公司的實際收益高於控方所指的價值,以證明購入“高峰”價格合理。其他所謂的“不法利益”也有文件、證人說明不實,涉及的八項“清洗黑錢罪”,全部行為均是合法。

    律師又引述多個工務局證人指出,疊石塘山項目的行政程序沒有任何不法,《路環整治規劃》從未生效,因此沒有強制要遵守,“白區”也是由時任行政長官主動提出。

    蕭項目全部落空

    律師指出一份香港廉署意見,只有公務員才會觸犯受賄罪,但為何李燦烽在出任局長兩年前的行為也會被檢控?強調若蕭德雄能提早知道賈利安會一直做局長、李燦烽將會做局長,“點解所有大型項目全部落空?全部都起唔到?究竟提供咗咩協助?甚至可講係損失慘重”。指案中不存在客觀證據,應開釋全部罪名。

    第三被告關偉霖代表律師顏玉麟,也指有關指控沒有根據,關偉霖否認控罪。認同上述律師對犯罪集團及黑社會罪的見解,補充案中的監聽、聊天軟件對話內容,並無顯示關偉霖與李燦烽、蕭德雄等提及行賄、輸送利益或要求相關人士尤其李烽燦給予協助,作出有違公務員的義務。雖然關與賈在數年來有幾百次通訊,但平均一星期一至兩次,說不上有密切關係,廉署亦不知道談話內容,不能證明曾提及違法事。強調關偉霖和李燦烽、賈利安因職業和社交活動有一定接觸,但絕無談違法的事。他認識蕭德雄、第五被告史鐵生,但無任何投資或合作關係,不只沒有組織黑社會,更談不上由關偉霖領導犯罪集團或黑社會組織。

    氹地合併不違法

    就氹仔TN20及TN24地段合併,顏玉麟引述不同工務局證人的見解,合併完全符合《氹北都市化整治計劃》,不存在違法情況。不存在控方所指在李燦烽干預、施壓或指示,利用文件翻譯,令土地合併獲批准。

    涉及的利益為高價買入李燦烽“名門世家”的複式單位,藉此輸送利益,顏指關偉霖不是“名門世家”的話事人,無權決定單位售價,更無權決定將該不法利益輸送給李燦烽,和土地合併沒有半點關係。繼而說協助李燦烽以高於市價套現單位,控方選取一宗相隔約廿三個月的交易作比較,不用相隔約五十日的另一宗交易作比較,為何要捨近求遠?資料明顯不科學。且中間涉及政府推出徵收非首置印花稅措施,大單位價格下跌。顏玉麟在四十分鐘內未講完,法官提醒已夠鐘,餘下部分用書面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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