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駁回律師重新聽證請求
檢院修控訴書將審判中分析
【本報消息】“賈李案”中,檢察院不止一次修改控訴書內容,對檢察院最近一次的修改,主審法官盧映霞甫開庭指出,對辯方提出的意見,今次是涉及事實的“非實質變更”抑或“實質變更(即新實事)”(刑訴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條),將會在審判中依法分析,法庭先接納檢察院意見,亦駁回律師重新聽證的請求。
辯方無具體問題
盧官指出,第二被告蕭德雄、第三被告關偉霖的代表律師申請重新聽取證人,但檢察院源於審訊中聽取證人獲取的訊息而修改控訴內容,她看不出有何重要性要重聽證人,且辯方無列出具體要問的問題。強調“事實版本只有一個”,她不清楚是否要修改證人證言版本,從而達致扭曲事實的目的,審訊中律師已有發問機會,現“有可能為拖延程序”,決定駁回有關請求。
及後,首被告李燦烽代表律師華文洛提出四十分鐘的陳述時間不足,希望法庭考慮再多給二十分鐘,“全部都好簡潔”。但盧官認為事前已協定,便要遵守,“唔知用咩方式解讀你哋啲行為,如果突然改變,一個人唔排隊、唔守規矩,咁所有人都可以唔守規矩。我曾經講過律師識法律都要講道理,唔係咁玩突襲行為。咁第時仲有冇人相信律師呢?原來律師可以講過嘅嘢唔算數?”。
華文洛則說只是普通申請,“唔批就唔批,我哋無惡意”。最後盧官維持每人四十分鐘的結案陳詞時間。
結案陳詞今繼續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如在聽證過程中得出結果,使人有依據懷疑發生一些事實,其係在起訴書中未描述,又或無起訴時,在控訴書中未描述,而對起訴書或控訴書中所描述之事實構成實質變更者,則主持審判之法官將該等事實告知檢察院,該告知之效力等同於提出檢舉,以便檢察院就新事實進行追訴;在正進行之訴訟程序之判罪上,不得考慮該等事實。
結案陳詞今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