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侮辱獄警上訴中院判敗
【本報消息】一名因販毒被判監九年的囚犯,以“Condom”稱呼監獄女副警長,不服初院判其“加重侮辱罪”罪成,監禁四個月,向中級去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早前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一名助審法官則持不同見解,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沒有刑事重要性,應予以開釋。
案發在去年十二月十一日,上訴人和其他囚犯爭執期間,向包括監獄副警長在內的獄警說“獄警不是長輩無權教導我做人,最多是平輩,我已經叫你們做Madam啦”,副警長問“叫Madam正確,如果不是叫甚麼”,上訴人隨即罵了一句“唔叫Madam叫Condom”,事後副警長向值日報告事件。
上訴人提出,“Condom”這句說話沒有侵犯副警長的名譽,當時其感到委屈及情緒低落,自言自語,說話對象不是針對副警長,沒有侮辱對方的意思,不應該入罪,且原審法院量刑亦過重。
中級法院合議庭主審法官周艷平認為,“Condom”(避孕套)作為日常生活用品,本身並非包涵貶義的詞語,但從案發地點、環境,上訴人情緒和表達方式來看,顯然上訴人透過“Condom”這一普通詞語,將被害人及其他獄警予以物化,將被害人物化為性交用品,使“Condom”一詞轉化為具有攻擊、貶低、侮辱性的言詞,且直接構成對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及別人對其觀感的侵犯,符合“侮辱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尊重獄警是義務
同時,上訴人作為服刑人,明知服從獄警的管理、尊重監獄管理者的權威是在囚人員的基本義務,卻聲稱獄警不是長輩無權教導其做人,更對被害人說出“唔叫Madam叫 Condom”的言語,態度惡劣,不服管教,具有攻擊、貶低、侮辱的故意,其行為亦符合“侮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此外,經審理刑罰無明顯過重,因此沒有介入減輕的空間。裁定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不同意大多數意見。認同主任檢察官的見解,應裁判嫌犯的行為沒有刑事重要性,不構成被檢告罪名,並予以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