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否認透過親人迂迴收賄
【本報消息】李燦烽被指曾透過家庭成員迂迴地收受商人賄賂,他昨在庭上否認。回答問題時則多次提到時任特首,指當年是對方邀請他“回巢”,其後擔任工務局長。
關於李燦烽和育有三名子女的李涵(第十八被告)關係,李燦烽指出是其唯一的女朋友。其將持有的“長旺”公司送給李涵,而非送贈,至於為何李涵再將“長旺”送給李海燕(第十九被告,李涵的堂姐),他則不清楚。黎裕豪指出,上述兩次轉名都由蕭德雄協助。李燦烽解釋是蕭認識相關人士,第二次便沿用上次的公司。
案情指出蕭德雄及史鐵生(第五被告),協助李涵透過虛假轉讓持有“財神酒店”的“天福集團有限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向貿促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使李涵在一五年二月獲發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李燦烽指出李涵有興趣在澳門居住,他便介紹李涵認識蕭德雄。李涵家中做生意,黎裕豪反駁她的戶口根本無錢。
主審法官盧映霞追問,李燦烽既已離婚,為何不和李涵結婚以夫婦團聚的方式申請來澳?李燦烽回說,因為自己年紀大,李涵不想跟他結婚。
昨甫開庭,黎裕豪便質疑李燦烽代表律師附件案中的“江門銀葵醫院”、“江門銀葵高爾夫球場”兩份顧問服務合作協議書,當中的簽名並非李燦烽所簽,懷疑是偽造文件,向法庭申請開立證明書,以便對文件真偽作出偵查,獲法官批准。
質兩項目偽造文件
李燦烽解釋,其在內地的簽名和澳門身份證不一樣,現在亦可即場簽出有關簽名。他當年離開公職後擔任該兩個項目的策劃人,提供指導工作。江門的醫院比澳門離島醫院更大,他後來回答律師指完成合同後收取一千萬港元服務費。
在回答律師時,他指出二○一四年九月時任特首已邀請其“回巢”工作,當時仍未知政府換屆後將擔任甚麼職位,但他已經開始在特首辦工作。二○○八年、二○一三年都曾邀請其回政府工作,但其沒有答應,便以合約形式服務政府。
被告不能帶控訴書
昨在庭審前,律師指出李燦烽希望帶有筆記的控訴書上庭,其後多位律師也指當事人希望有紙筆做筆記。檢察院對此無意見。
合議庭經商議,指法律規定被告不能看着文件作答,否則作供可信性受質疑,故不能自帶控訴書。為免質疑,各被告只可使用法庭提供的紙筆,且筆記要留在法院,下次開庭再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