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法立會一般性通過
張司:力求於訴訟前化解相關爭議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討論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廿九票贊成、兩票棄權。法案建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特定家事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有議員關注家事調解員的資格,亦有議員質疑調解員的保密性,以及調解程序的強制性等。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家事案件具有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糾紛具有較強對抗性的案件不同,適宜以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家事爭議。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訟前化解相關爭議。
適宜由社工處理
基於家事案件本身具有較強的倫理屬性,適宜由社會工作者調解,法案建議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調解員,由社會工作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者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擔任。多名議員對此表示質疑,認為為何只有社工能擔任調解員?對於一些律師、心理醫生等專業人士亦有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接受合適培訓後,相信亦能參與有關工作,擔心日後調解員的數量未必能應付需求。
張永春表示,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提供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他承認引入訴前調解制度,離婚所需的時間拖長,但由於該法立法精神並非追求快,而是希望透過調解介入,離婚當事雙方都能“諗清諗楚”,重新思考。
不強制調解成功
張永春指出,調解制度是強制性,但並不強制調解成功,至少希望能化解糾紛,達成一定協議,如兩願離婚等,減低衝突。由於引入調解制度是新嘗試,沒有先例可循,未知實際操作和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調解員有明確的保密、迴避的義務及道德操守,管理嚴格,因此現階段限定了由社工擔任,否則對法院或社工局管理上,都有相當困難。未來會視乎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再考慮需否擴展家事調解員的資格範圍。認為現時相關資格的調解員數量,足夠應付需求。
百二人足夠應付
社工局長韓衛補充,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五千宗,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十四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本澳三十間家庭社區服務中心,當中負責處理家庭危機、社會危機的社工,加上當局家庭重案組的社工,合共約有一百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