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宣誓法昨立會一般性通過
特首選委擬以聲明書宣誓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此書面方式與現行親身、公開宣誓方式的目的及效果一致。
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的張永春引介法案時稱,隨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為配合和落實《修改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有必要完善及優化《就職宣誓法》規定。
三情況列拒絕宣誓
經過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二、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並只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三、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等同公開宣誓效果
議員林宇滔關注操作問題,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因人數眾多,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問及書面宣誓方式與原有的親身及公開宣誓方式兩者之間如何平衡?
張永春回應稱,由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涉及四百人,按原有公開、親身的宣誓方式不具操作性,參照鄰近地區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做法,由法律明確規定以書面方式宣誓。按“國安法”規定,公務員亦須作相關宣誓,因人數眾多,將來亦可參考用書面方式宣誓,而親身、公開方式與書面方式兩者的目的及效果均是一致。
《修改第四/一九九九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案獲出席的議員以三十二票全票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