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業主權利不變 須繼續支付地租
經夾屋用地擬毋須批給
【本報消息】再度提交立法會討論的《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法案,昨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重申,法案通過後,小業主權利不變,亦要繼續支付地租。
“經夾屋單位移轉制度”於二月五日曾在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當時由於政府代表及部分議員對法案內容,尤其執行方面有不同見解,爭持不下,最後在議員動議下,大會表決通過押後再審。
議員關注執行細節
昨日立法會大會討論時,仍有多名議員關注法案執行細節,林宇滔擔憂小業主權益會否受損,李靜儀問及與土地法的銜接,王世民則關注日後房屋局不再擔任發展商的衍生執行問題。
優化程序加快做契
馬志成及黃顯輝表態支持立法方向,冀未來小組會討論時能進一步完善法案技術及法律銜接問題。馬志成指出,立法原意是優化政府內部批地程序,簡化及加快經夾屋興建及做契程序,同時政府強調修法不會影響小業主權益,因此支持法案的立法方向。
列席會議的羅立文重申法案通過後,小業主權利不變,“將來和以往一樣”,亦要繼續支付地租。強調立法目的簡單,即政府日後決定興建經屋或夾屋的土地後,不再需要經批給程序。指以往土地批給發展商,由發展商負責樓宇的分層登記,再把相應(單位)權利轉給小業主,日後經屋及夾屋沒有中間批地步驟,是次修法主要解決中間的衍生權利如何轉給小業主。
林宇滔問及經屋法規定,經屋售價由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三項組成,倘日後沒有批地程序,是否經屋毋須再計批地溢價金?羅立文回應稱,經屋價格和質量問題與是次法案內容“完全是兩回事”。最終法案在三十一票贊成、一票反對(林宇滔)下,獲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