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12分停牌夠六個月“翻生”
【本報消息】《道路交通法》修訂案建議引入“扣分制”,現時針對兩項行政違法行為扣減分數,當駕駛員因違規被扣減至指定的分值時,將在法定期間內被禁止駕駛,而在扣滿十二分、禁止駕駛六個月屆滿後,駕駛者重新獲交通事務局賦予十二分。
法案建議引入“扣分制”,制度適用於所有持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或證明駕駛資格的其他文件的駕駛員(包括非本澳居民)。法案建議,每名駕駛員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十二分初始分值,當駕駛員觸犯多於一項行政違法行為且按本法律規定須扣分時,須就每一違法行為獨立計算並在駕駛員的個人檔案內累積被扣減。
如駕駛員被扣減至一分或多於一分但少於七分,禁止駕駛三個月;如駕駛員按上項規定被禁止駕駛後,被扣減至零分,禁止駕駛六個月,其於禁止駕駛期間屆滿後重新獲賦予十二分。當駕駛員被扣減至少於五分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及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可獲增加三分,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如被禁止駕駛的駕駛員未能通過理論測驗會視為不具備駕駛資格。
袒護駕駛者涉刑責
扣分方面,駕駛者沒有服從具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且已適當表明身份的執法人員的命令、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均會被扣減一分,並會罰款六百元。扣分制的計算分值及科禁止駕駛的處罰屬交通事務局長的職權。
法案又建議針對袒護駕駛者作出處罰,對於意圖使駕駛員免於因實施本法律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輕微違反而被處罰或扣減分值,阻止進行證明活動、使該等活動不能產生效果又或作出欺騙行為者,或在明知的情況下作出有關行為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