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交通法倡罰三百文
過馬路用手機點至算違規?
【本報消息】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道路交通法》修訂案,料將於近期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法案焦點除建議引入“扣分制”外,亦建議除使用免提裝置外,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罰三百元。
坊間憂取證執罰難
“低頭族”小心,日後過斑馬線使用手機將被處罰。《道路交通法》修訂案建議,除使用免提裝置外,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罰款三百元。另外,法案建議禁止駕駛者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施,違者可罰款九百元。
隨着智能手機普及,人人一機在手,“低頭族”無處不在,尤其“馬路低頭族”,一邊過馬路一邊使用手機,成為道路上的安全隱患。但坊間對過馬路用手機的界線如何確定,頗感疑惑,希望立法會審議時能夠釐清。近年,內地亦有多個城市先後立法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罰款十元至二百元人民幣不等,部分城市公眾對此立法有不同意見,有認為可起警惕作用,提升行人的過路安全;亦有人擔憂過路時間短,難取證,難執法。
已提交立法會、待審議的《道路交通法》修訂案第七十二條建議,“行人橫過車行道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使用免提功能通話者除外”,違反規定者,可罰款三百元。
揸車用手機罰九百
另外,法案第十七條建議,禁止駕駛者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違反者可罰款九百元。交通局長上月曾解釋,該條文主要是禁止開車時使用手機、 其他電信工具等,但容許使用免提裝置,聽歌等娛樂設施亦不處罰。法案並明文禁止公交車司機使用免提裝置。
現行的《道路交通法》生效已超過十六年,部分規定已難以配合本澳現時實際環境及交通狀況,故政府提出修法,旨在加強打擊影響交通安全或阻礙交通的違法行為,以及完善有關道路交通規範。修改《道路交通法》是去年的立法計劃,修訂案趕及於去年十二月中旬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介紹,但至今一個多月仍未納入立法會議程。
根據立法會網站公佈的《道路交通法》修訂案的理由陳述提出,法案有四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引入“扣分制”,二是加強對若干違法行為的懲處,三是完善對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規範,四是配合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規定,整個法案文本分為八章共一百五十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