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僱員勞動合同期限
小明聘用一名外地僱員,知道按照法律規定須與該僱員訂立外地僱員勞動合同。小明希望與僱員簽訂一份三年期的外地僱員勞動合同,究竟可不可以呢?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與外地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須有確定期限,且合同不會轉換成不具期限合同,而合同期限亦不得超越聘用許可期限。
上述所指的確定期限有沒有限制?有。根據《勞動關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具確定期限的合同以所協議期間為限,但該期間包括續期在內不得超過兩年。
從上述規定可見,小明在與外僱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方面不可以超過兩年,另一方面,假如小明獲批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期限只得一年,則與有關外僱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亦都只可以是一年,不能超越聘用許可期限。
註:本文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四條,以及《勞動關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