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文的配角
作為一種着重現場觀看、體驗的藝術,圖像在表演藝術檔案中,重要性應不會低於文字,然而,由於受“劇本”主導的戲劇觀念影響,圖像常常只是戲劇著作中的“配角”,作為戲文篇、章的間隔。可是別忘了早期的戲劇形態,在沒有文字記錄,還沒有把“劇本”書寫或印刷出來的時代,圖像常常是戲劇表演的主要記錄方式。
英國戲劇學者克里斯多夫 · 巴爾梅將“劇場圖像研究”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將圖像視為從中發現或找出可重構演出真相的原始資料;第二個階段則系統化地成為獨立的蒐集領域與檔案建立活動;第三階段研究者將劇場圖像的參考地位做批判式反思,重新檢視劇場圖像如何才能成為劇場實踐的“證據”和“證物”。
攝影於十九世紀發明後,很快就應用到表演藝術領域,劇場攝影成為了劇場圖像研究的重要領域。劇場演出作為一種現場的、直觀的藝術,我們可以從劇本、劇評等書寫記錄去認識過去的劇場活動,可是,我們只能憑自己閱讀的經驗去重新想像過去,而劇場攝影似乎可以補足了一部分的“真相”,讓後來者看到導演對劇本的詮釋,舞美設計的建構,演員的角色塑造,表演者在演出當下的動作與表情。
實際上,劇場攝影只是個統稱,它包含的面向除了演出當下的定格外,還有演出正式發生前的宣傳造型照,以及排練場或劇院幕後,觀眾看不見的場邊記錄(有人亦稱為側拍、花絮)等。有些是根據劇場製作、行銷上的需要而出現,有些作為一種演出的圖像記錄,有些則從攝影師的個人喜好出發。當然,這三者之間並非壁壘分明的,於是巴爾梅便提醒讀者︰“如舞台本身,劇場攝影一直是某個意象的意象,因為它從未再現某個具體的真實存在,而是被刻意塑造與搬演的某種東西。”
(一瞥矇矓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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