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top top
第A04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本版標題導航
疫期超市傷人兩被告獲減刑
大橋海關截無申報危險品
兩跨境車違規運龍蝦入內地
“公檢法”騙本地男700萬
兩地牌車改裝車頭偷運56手機
閃蜂澳覓重申嚴遵個資法
男子涉醉駕撞毀公物逃遁
男子盜車內財物遭車主逮獲
六旬漢涉拾遺不報被捕
     [ 設為首頁 ] | | [ 返回主頁 ] |
今日日期:     版面導航
當前報紙日期:
2023 9月9日 星期
 
下一篇4  
  放大 縮小 默认        

疫期超市傷人兩被告獲減刑



兩嫌犯當日舉櫈多次砸向倒地的收銀員 (監控畫面截圖)

    拒戴口罩示健康碼    鐵櫈襲收銀員

    疫期超市傷人兩被告獲減刑

    【本報消息】約兩年前疫情持續期間,兩名男子到超市購物因不戴口罩,與店員發生肢體衝突,當時網上曾流傳監控片段,二人多次用鐵櫈砸向店員。初級法院去年九月裁定二人加重傷人等罪成,分別入獄三年及三年三個月。二人其後上訴要求改判普通傷人及減刑,中院認同是店員先出手襲擊,符合普通傷人罪規定,改判後二人刑期爲一年兩個月,現已出獄。

    拒遵疫措生口角

    中級法院合議庭去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判決,法院昨發出新聞稿。

    案情顯示,二○二一年十月十日晚上近十時,兩名嫌犯進入騎士馬路一家超市因未有戴口罩,被超市職員要求戴上並出示“健康碼”時,與站在旁邊的收銀員發生口角,首嫌犯突然拿起收銀員放在台面上的手機用力拍打,收銀員搶回電話並拍打還擊。首嫌犯不甘示弱,用手提電話拍打收銀員,期間將收銀台上裝有幾枝蠔油的紙箱推落地,又與收銀員為此爭吵。

    兩嫌齊襲收銀員

    接着,第二嫌犯突然衝入收銀台打收銀員,首嫌犯協助壓制收銀員反抗,然後第二嫌犯拉扯收銀員的頭髮,將其頭部撞向收銀台和旁邊的一張鐵櫈。首被告再舉櫈砸向收銀員。收銀員已倒地,第二被告仍至少五次舉櫈施打。收銀員追出去阻止兩名嫌犯離開時,再被第二嫌犯多次打頭及拉扯頭髮,最終倒臥地上。

    該名收銀員事後被診斷出輕型顱腦損傷,額頭、背部等全身多處受傷,需三十日時間康復。兩名嫌犯均報稱是建築工人。

    首被告被初院判刑後向中級法院上訴,提出是受害人襲擊在先,應改判普通傷人。第二被告上訴指自己在庭前已盡其所能寄存了兩萬元用作賠償,希望得到“特別減輕”。他們都表示是首次犯罪,認為量刑過重。檢察院不認同,指根據受害人證詞,兩名嫌犯被要求戴好口罩和出示健康碼時,表現凶惡,又用手機拍收銀台,其後不問情由襲擊她,作案原因“微不足道”,屬“加重傷人”。

    受襲還擊“合理”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當時全社會共同防疫的大環境下,因疫情政府要求戴口罩和出示“健康碼”是嚴肅的事情。兩名上訴人拒絕遵守政府要求,並因此與受害人爭執,在受害人首先做出襲擊行為後,兩名上訴人才合力襲擊受害人,可以說其行為與動機之間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這裡所指的“合理”是行為與動機之間存在社會能理解的因果關係,而非其行為合法或不應譴責。因此將加重傷人改判為普通傷人罪。

    至於第二上訴人的兩萬元賠償,中院認為對受害人的損失而言只是小部分,特別減輕情節的成立還需取決於是否真正能導致行為的不法性或行為的罪過程度明顯減輕。這個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中院改判罪名後,對首上訴人判刑一年,合併毀損罪的四個月徒刑,判刑一年兩個月;對第二上訴人判刑一年兩個月,不予緩刑。二人自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被羈押,由於羈押期已過被判的刑期,已獲得釋放。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