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設部門處理職場欺凌
【本報消息】昨日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有議員關注職場欺凌問題。梁鴻細指過去討論“欺凌”議題,通常集中在校園,其實職場欺凌的傷害也不容小覷。近年受疫情影響,轉換工作不易,若不幸遇到職場欺凌行為,受害人往往礙於餬口養家的需要,對情況隱忍不報,長此下去,其心理創傷難以療癒,進而衍生抑鬱、焦慮、社交不良等問題,一旦情緒被點燃,則容易釀成傷人、輕生等悲劇。
他指,台灣有關職場霸凌之規定散見在不同法規中,依據實際情況,受害人可向施害人追究刑責、要求賠償、申訴保障勞動權利;香港雖然沒有就職場上的欺凌情況立法,但有需要人士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或勞工處作出投訴。
求助資訊相對模糊
澳門有關職場欺凌的求助資訊相對模糊,投訴渠道單一,又由於職場欺凌最難防治之癥結在於難以認定,當中涉及個人主觀的認知感受,並涉及行為的動機與情境,在舉證方面存有一定困難;對於是否能依法獲得公平處理,如何合法申訴等感到疑惑。更有意見認為,按《勞工法》第七十條,僱員若受到職場欺凌,以合理理由辭職,相關賠償金額亦非常少,導致不少受害者寧願啞忍。
出台指引加強宣傳
梁鴻細建議,當局應參考鄰近地區,設立專責部門,或支持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例如工會或勞工組織,向有需要僱員提供法律、心理,乃至生理上的援助;出台預防職場欺凌指引或相關實用手冊,提高僱主、人事等管理層相關意識,履行責任確保每一位在職人士均可在安全及健康的環境中工作;並針對職場欺凌問題,加強宣傳教育;持續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規範職場欺凌行為。亦呼籲企業制訂內部守則,嚴肅處理職場欺凌行為,做好相關預案及應對機制,建立相互尊重的職場文化,促進工作環境和諧。
高天賜表示,最近其辦事處正跟進兩宗十分類似的關於職場騷擾和欺凌的投訴,正考量將有關情況向警察當局正式提出告訴,因為勞工事務局一直將該等行為混淆為純粹的勞動關係行為。受害人表示,因長期遭受言語上及肢體上的不恰當行為導致產生不安、羞辱、尷尬或不適的感覺,目前由心理輔導員跟進。
官商防止職場欺凌
他稱,當局將該等行為混淆為勞動關係問題,且無意對這類人身攻擊作深入調查,結果令受害人感到被遺棄且無法制止有關暴力行為。促請政府盡快將國際勞工組織所制定的國際標準作參考,同時,應在公共部門及私人領域實施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行為守則,並要求僱主實體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防止職場欺凌和騷擾行為。應明確規定,絕對不容忍在工作場所存在欺凌、暴力及騷擾行為;應建立一個有效、高效和可信的系統,當中包含舉報和調查程序的資訊,以及規定,對於所有與暴力和騷擾事件有關的內部和外部通訊,都必須認真正視和作出適當考慮,並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