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諮詢總結報告公佈
多贊同完善特首被提名人資格審查
【本報消息】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的公開諮詢已於七月廿九日結束。經全面整理和分析後,政府昨日率先公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諮詢總結報告。政府表示,接下來將認真研究所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並結合諮詢文本提出的修法方向,按照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草擬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並盡快推進後續的立法程序。
報告指出,諮詢期間,政府共舉辦八場諮詢會,其中包括兩場公眾諮詢會和六場界別專場諮詢會,共逾一千三百六十七人次參加,一百一十八人發言。同時,舉行七場座談會,共有四百三十人出席。此外,透過各途徑及各項活動共收到五百七十一份意見,涉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共二千四百三十九條。
報告顯示,修法的六大建議中,意見數量最多的是“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共有四百四十八條,當中絕大部分同意完善資格審查的機制,相關意見共有三百九十八條,佔全部意見的百分之八十八點八四;其餘意見數依次為“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明確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完善對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
須為愛國愛澳人士
“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的機制”方面,報告指出,隨着內外環境的變化及“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面臨新要求、新挑戰。行政長官既是澳門特區的首長,又是澳門特區行政機關的首長,必須為忠誠的“愛國愛澳”人士,故有必要為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設立資格審查機制。審查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區,本質上屬於維護國家安全範疇的工作,所以應交由有權限、有能力、有途徑進行資格審查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負責。注意到在香港特區相關選舉中,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澳門與香港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因此不宜照搬。在澳門,一直以來設有管委會負責跟進參選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考慮該管委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具備相當的權威性,故建議繼續沿用這一套制度。
決定不受司法審查
是次修法建議由國安委進行是否擁護和效忠的資格審查工作,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隨後管委會根據上述意見書作出被提名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這個做法除了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外,還可在盡量保持現有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及職權的前提下,達到完善資格審查的要求。對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進行資格審查,是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必然要求,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審查決定屬於行使政治職能的行為,不受司法審查。另一方面,國安委的工作需要保密,如透過司法上訴將有關資料公開,將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限制參選期限待定
因此,不得向管委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的制度設置,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礎,澳門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亦不受影響。由於欠缺擔任有關公共職務所需的政治信任的狀況在法律上已經確立,而且這種狀況不會在短時間內消失,因此建議被判斷為不具參選資格的被提名人在一段時間內將不得再次參選,特區政府將結合公開諮詢收集的意見,並在審慎研究後訂定合適的期間。
“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方面,意見共有四百一十七條,當中意見絕大部分同意完善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相關意見共有三百九十三條,佔全部意見的百分之九十四點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