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廢票倡刑事
【本報消息】諮詢文本建議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從而維護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秩序,確保有關選舉的公平、公正性。諮詢期間,關於“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的意見共有三百六十九條,當中絕大部分同意打擊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相關意見共有三百三十四條,佔全部意見的百分之九十點五一。
規定適用任何時候
報告指出,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具有特區首長和特區政府首長的雙重身份,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極為關鍵的組成部分。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是十分莊嚴的活動。作為選民而言,基於個人的決定選擇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有關行為在法律上並未受到限制或禁止;但是,倘公然煽動其他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將對選民造成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同時使選舉的公信力下降,屬於破壞及擾亂行政長官選舉的行為。因此,有必要將有關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以維護澳門特區選舉的秩序和公信力。有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方面,“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行為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的社會效應,而“煽動”本身可透過多種方式實施,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是次修法後,特區政府將積極開展普法工作,令社會大眾對這方面的內容有更清晰、準確和全面的了解。與一般擾亂選舉的不法行為不同,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既可於選舉期間又或於選舉期間以外作出,兩者均對行政長官選舉的秩序和公信力產生負面效果。因此,修法後的規定將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前述的公然煽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