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細則性通過 九月新學年執行
公校特定人員調整薪酬工時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通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法案,由下學年起,即今年九月一日,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的校長、副校長,及中心主任的報酬及和工作時間將按照新法規定。
該法案提出,公立中學的校長、副校長,各中心主任,維持現行分別相當於處長(七百七十點)及組長(七百三十五點)的薪俸,以及維持現行附加報酬水平(教育中心主任收取一百點的附加報酬,青年活動中心主任收取八十點的附加報酬)。小學及幼稚園學校校長及副校長方面,目前小學校長的薪俸高於所有公立中學校長,新規定將小學及幼稚園校長、副校長的薪俸分別調整為七百四十點和七百一十五點。
法案還明確上述人員在收取相應的薪俸或附加報酬後,不得因超時工作而收取任何補償。
議員李良汪、林宇滔重申,應劃一教育中心主任和青年活動中心主任收取的附加報酬,後者工作量不見得較少。林宇滔對相關條文投棄權票,指青年活動中心會面對很多企圖自殺個案,應加強相關工作適應社會需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回應,政府仍是維持過去三十年的規定,兩者的工作定位、功能、工作量皆不同,而最大的不同是,教育中心要訂定政策,進行研究工作。相關的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已收取一百點附加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