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法擬十點修改
選民只可簽一提名委員會
【本報消息】對《立法會選舉法》的主要修改建議共有十點,當中包括優化組織提名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不得重複參加,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行為被科處罰金。
完善候選人審查
主要修改建議一是完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就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選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自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一定期間內,該候選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
提前禁止宣傳期
二是為將審查標準法律化、具體化及制度化,在法案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審查準則;三是修改關於“偷步宣傳”的規定,將禁止宣傳期的起點由公佈確定接納候選名單之日提前至提交候選名單之日;四是規定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日翌日,公佈或促使公佈候選人的民意調查結果均被科處罰金;五是完善有關商業廣告的罰則,將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違規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納入被處罰主體範圍。將禁止商業宣傳的起始日期從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之日修改為提交候選名單之日。
提名委員不重複
六是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七是優化組織提名委員會的相關規定,當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的情況時,較後申請合法存在證明的提名委員會中重複簽名的人員會被除名,以確保提名委員會由不同選民組成;八是修改提交提名委員會的名稱、簡稱及標誌的時間;九是優化候選名單的排序抽籤安排;十是改善通知間接選舉投票人投票資格及地點的程序,包括將法人選民的提交投票人名單的期限提前至選舉日前第七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