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修改六點
選管會擬改常設機構
【本報消息】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主要修改建議共有六點,當中包括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機制,建議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將公然煽動他人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為定性為刑事不法行為,並加以處罰。
完善資格審查
主要修改建議一是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參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訂定被提名人須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又或不符合其他任一資格條件者,均不得參選;就被提名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區,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選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被提名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自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一定期間內,該被提名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
二是建議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的機制。參照《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作為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同時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又或不符合任一資格條件者,均不得參選;改由行政長官選管會負責審查參選資格及決定是否接納為候選人;但就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則由維護國安委員會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選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不得向選管會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自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一定期間內,該參選人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在喪失委員資格的情況中,增列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的情形,可由選管會宣佈其喪失委員資格;建議將選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委員喪失資格的情況。
博企保持中立
三是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四是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五是明確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六是規定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日翌日,公佈或促使公佈候選人的民意調查結果均被科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