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抽樣現場稽查檢視稅務
人才引進擬定跨部門聯動監察
【本報消息】“人才引進法”建議未來人才發展委員會工作人員具有巡查職務,有權進入獲批人才的工作場所或營業場所詢問、拍攝及作筆錄。人才委正擬定跨部門合作的聯動機制,如跨部門合作定期抽樣到獲批人的營業場所查看、定期抽樣檢視獲批人的稅務資料。未來亦擬透過跨部門的數據互聯支援監察工作。
數據互聯助監察
“人才引進法”的最初文本僅規定涉及部門及人士的合作義務,沒有訂明監督機制,引起委員會關注。政府在意見書回應稱,經參考現行法例的監察措施規定,考慮賦予監察人員適當執法權力,及訂定利害關係人違反義務後果的規定。此外,行政當局將透過與各公共部門數據互聯來支援主動監察及被動監察的工作,以加快效率。
政府透露,人才發展委員會正就人才引進工作擬定跨部門合作的聯動機制,其中一項目標是,透請具不同職能的權限實體共同參與監督工作,如透過主管實體及相關職能部門合作,定期抽樣到利害關係人所在的營運場所查看,定期抽樣提取檢視利害關係人的稅務資料等主動監察方式。
寬或嚴看法不一
政府在法案最終文本增加多款條文,包括:一、利害關係人、各公共部門或實體及相關的私人實體,均有義務向主管實體及財政局就跟進及審批居留許可及稅務優惠的事宜提供合作。二、人才發展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有權巡查,以便確定獲批人及其家團成員依據法律狀況的真確性,以及是否符合維持和續期居留許可的要件。
三、人才發展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獲批准給予居留許可者的營業場所或工作場所,詢問在場人士、拍攝現場情況及作成筆錄等,直至巡查行動結束,以及有權要求相關場所及人士提供資訊、文件及其他所需資料。四、人才發展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巡查職務時,尤其遇到反對或抗拒的情況,可依法請求警察當局及行政當局提供所需的協助。人才委的工作人員巡查時,須出示專有工作證。
黃顯輝稱,即使政府增加了巡查職務,但委員會間仍有不同意見,有部分委員認為監察力度上仍不足,難以揭發倘有的不法行為;另有委員認為過於嚴厲的稽查,或令專家或學者感到不被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