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煉卅四罪成判囚十四年
四前員工獲刑七至十一年另四人脫罪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經過四個多月審訊,昨日宣判本澳前龍頭貴賓廳之一、“德晉”負責人陳榮煉利用貴賓廳經營“賭底面”、“電投網投”,領導“不法經營賭博集團”來賺取不法利益。原本被控八十三項罪名,最終卅四項罪名成立,合共囚十四年,其中單一項“黑社會罪”囚十年。四名前員工分別獲刑七至十一年,另有四人脫罪。
九被吿僅陳出庭
陳榮煉自去年一月底被羈押至今已一年多,案件於去年十二月五日開審,他在第二堂打破首堂的沉默,表示對“賭底面”事宜不知情。昨日宣判約在上午十時開始,全程約一個半小時,陳榮煉表現冷靜,多名親友到庭旁聽。九名被告中,仍只有陳榮煉出庭。
陳榮煉主要被控涉及長期利用德晉貴賓會,在六大博企內經營“賭底面”。主審法官林炳輝首先指出多名前員工的證言,均指知道德晉有“賭底面”,且提及的內容與集團的培訓文件關於“賭底面”的事宜相符。陳榮煉的手機短訊、監聽資料、個人投資報告也有涉及“賭底面”事宜,其中從監聽得知,當有客戶擬進行“賭底面”,陳榮煉會收到電話通知,得到陳答允賭局才會進行。
確認賭底面事實
另外,合議庭也分析了內地警方提供的德晉備份資料檔案,以及德晉電腦及伺服器的資料,經比對陳榮煉的監聽、賭客證言及出入境紀錄等,證實一份“winnum”Excel表中的三千多筆“賭底面”紀錄是真實及正確的,從而認定控訴的不正當利益金額,涉及不少於十五億港元,當中包括六博企及澳門特區政府的損失。
然而,合議庭未有按照控訴的“賭底面”發生在三十九間澳門不同的娛樂場,而是以德晉貴賓會的數目,來認定陳榮煉觸犯廿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林官指,這樣較為符合實際情況,且控訴中有部分場所重複,最終確定“賭底面”場所為廿四個。
裁定一黑社會罪
合議庭認為,陳榮煉建立了一個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最終裁定陳觸犯一項“黑社會罪”,而不是“犯罪集團罪”,因為犯罪涉及“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林官又提及,陳榮煉為澳門居民,在警方調查期間離澳,其後以偷渡方式回澳,這種異常表現,進一步印證檢察院的指控屬實。
關於詐騙罪,合議庭指出只有六博企有權接受賭客投注,否則賭局不可能完成,但該集團以高碼佣吸引賭客將原本是“檯面”的投注轉為“檯底”,使六博企無法知悉賭客真實總投注額,造成經濟損失,屬詐騙行為。而合議庭在計算罪數時,也沒有按照檢察院原控訴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而是根據每一被害人而視為構成一項連續犯,即合共七項罪名。林官指出,該集團以基本相同方式暗地裡多次“賭底面”,詐騙六博企及特區政府,存在“同一外在情況”,故可相當地減輕罪過。
清洗黑錢近六億
至於電投及網投,林官指陳領導的不法集團,向菲律賓當地提供人力、物力、財政支持,吸引未能來澳的德晉賭客可透過未經法定許可的電話結合直播方式,直接將澳門德晉貴賓會賬戶內本應用在澳門娛樂場投注的賭資,在其他國家進行百家樂電投幸運博彩,不法收益超過兩億港元。
清洗黑錢的部分,林官指陳榮煉等人透過德晉貴賓會賬戶,隱藏及掩飾相關不正當利益的真正性質、來源,將至少五億八千多萬港元的不正當利益流入貴賓會的正常利潤,並透過德晉博彩中介的銀行賬戶,輾轉將上述款項存入陳榮煉的銀行賬戶。
詐騙六博企政府
陳榮煉被判一項“黑社會罪”、廿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罪名成立。林官表示,雖然陳初犯,且長期在公益方面捐獻,但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持續時間頗長,犯罪所得非常巨大,且六博企及特區政府尚未獲得賠償,因而判處陳卅四項罪名成立,合共囚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