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陳舊”爭明年提修改
【本報消息】議員王世民口質指“廣告法”已生效三十多年,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質詢具體修法時間表。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認同,廣告法“陳舊”,需適時修法,跨部門工作小組已開展檢討工作,之後會諮詢業界意見,爭取明年提交修改法案。
未規管新媒體廣告
張永春表示,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廣告法”內不少條文已不合時宜,包括未有與時俱進規管新媒體廣告及提升違規金額等,跨部門小組已開展檢討工作。但“廣告法”涉及的部門多、涉及面廣,表明今年內無法提出修法方案,爭取明年提出修改法案。
他指出,關於多媒體及網絡平台廣告,不論如何修法賦權,但因網站(伺服器)不在澳門,規管始終有困難。未來修法時,將參考外地做法,透過互聯網的遊戲規則,對於存在誤導或不正確資訊的網絡廣告,推出規範措施。
廣告申請推電子化
他並稱,近幾年市政署負責的廣告申請及審批流程已不斷優化,未來將朝向電子化推進,方便業界申請;同時需讓更多人知道廣告招牌的基本要求,以免因申請不達標而拖慢獲批時間。據市政署數據,去年廣告准照之首次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分別為長期廣告七點二天,車輛上的廣告四點六天。廣告准照的續期可透過“一戶通”申請,居民毋須親臨市政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