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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澳門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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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4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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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澳門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

曾新智

    論澳門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

    一、澳門電信及網絡詐騙

    現象及立法情況

    二○二三年三月,澳門保安司司長辦發佈數據稱,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二二年共錄得詐騙案件1,315宗,基本上與二○二一年持平。相對以往,有關疫情的“公檢法”騙案增長較多,犯罪分子大多冒充疾控人員,以受害人違反防疫規定為由,要求轉帳“保證金”或“罰款”,以此騙取錢財。這些詐騙犯罪中有相當多案件是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及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筆者二○二一年時曾撰文指出,目前澳門電腦及網絡詐騙犯罪處於“高發期”,這類犯罪現象已然十分嚴重。二○二二年本澳電信及網絡詐騙案件依舊較多,受害群體遍佈社會各階層人士及學生。

    與傳統詐騙手法不同的是,電信及網絡詐騙中的犯罪者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不會與受害者直接接觸,而是通過電信及網絡手段與受害者遠程交流,犯罪手法隱蔽性相當強,從而導致電信及網絡詐騙案件存在偵查難、取證難、資金追回難的困境,如果無法在第一時間緊急止付或凍結帳戶,被害人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

    本澳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已施行十餘年,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了“電腦詐騙”,任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輸入、更改、刪除或消除電腦數據資料,或者介入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的結果,不正確設定電腦程式,或者干預電腦系統的運作,都構成犯罪。造成他人財產有所損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屬巨額或屬相當巨額,那麼行為人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或處二年至十年徒刑。如果是犯罪未遂,也會被處罰之。

    但是,上述罪名打擊的對象偏向是“駭客”行為,大致相當於內地《刑法》中的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並不適合處理當前多發的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事實上,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本質上屬“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實施形式。

    澳門《刑法典》第三章“一般侵犯財產罪”中的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了“詐騙”的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從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構成犯罪。根據造成受害者財產損失數額,損失三萬元以下,犯罪者可被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或者損失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果犯罪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即損失達十五萬以上),或者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或者受損失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那麼可處二年至十年的徒刑。即使是犯罪未遂,也會被處罰之。如果僅處罰詐騙犯罪行為,那麼此罪名足矣。但從內地治理經驗來看,僅靠澳門現時的刑法規定難以遏制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實務上,隨着社會的發展,犯案手法亦日趨變化多端,法律亦需要從成體系的方案進行全方位的治理。

    二、中國內地電信及網絡

    詐騙犯罪現象及治理經驗

    根據中國內地司法數據,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近年來持續高發多發,僅二○二二年中國內地起訴3萬餘人。與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聯繫密切的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上升明顯,二○二二年中國內地起訴此類犯罪12.9萬餘人。從數據來看,中國內地同樣存在治理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需求。根據中國內地對司法實踐情況的總結,當前中國內地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主要表現為如下四種類型:

    第一,利誘。具體包括虛假投資、虛假借貸,謊稱刷單賺取“佣金”,以中獎、獎品、補貼等為誘餌,謊稱發現並以網絡平台漏洞獲利,開展網絡博彩等。謊稱刷單賺取“佣金”的詐騙犯罪也是近年來治理的難點和打擊的重點,犯罪者利用“刷單”做誘餌吸引兼職,通過騙取墊付金實施詐騙。具體來說,包括四個步驟,首先由專人誘導,進入某個社交軟體平台,之後層層轉換至其他社交平台。其次,小額返利獲取受害人信任,為之後實施大額詐騙做鋪墊。最後,訂單提現設置重重障礙,最終實施詐騙犯罪。

    第二,虛假廣告,包括虛假兜售或收購商品和虛假招聘。兩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以虛假兜售商品為例,首先,低價誘惑。犯罪者會在Twitter、WeChat或網絡購物平台上發佈出售低價商品的資訊。其次,脫離平台交易。吸引到有購買意願的受害人後,犯罪者會以各種理由要求添加受害人的WeChat、QQ或其他即時通訊帳號,脫離平台交易。犯罪者會向受害人發送虛假付款鏈接,誘騙受害人到虛假交易平台上付款。最後,誘騙反覆轉賬。當受害人發現對方並未發貨時,犯罪者還會偽裝成平台的“客服”,以收取定金、帳號被凍結、貨物被扣要交罰款等理由誘騙受害人反覆轉賬,從而完成詐騙。虛假招聘的犯罪結構和形式與此類似。

    第三,色誘,包括殺豬盤和網絡招嫖。通過建立戀愛關係,即“養豬”,最後騙取錢財,即“殺豬”。因為受害者被騙子的三言兩語所迷惑,隨後像着了魔一樣向騙子打錢。在騙子們看來,受害者就像豬一樣傻,而自己就是聰明的屠夫,所以被稱為“殺豬盤”。網絡招嫖套路與“殺豬盤”相似,但犯罪過程更快,犯罪結構更為簡單。詐騙罪是打擊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核心罪名。

    第四,冒充。常見犯罪形式包括冒充親朋好友、領導、同事等,冒充公檢法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使用“猜猜我是誰”的騙術。以本澳也曾多次出現的冒充司法人員的詐騙形式為例,詐騙流程大概分為三個階段:首先,獲得信任。犯罪者通過非法管道獲取受害者個人身份資訊,如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等,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給受害者打電話,獲取受害者初步信任。其次,威逼恐嚇。犯罪者會編造受害者涉嫌銀行卡洗錢、拐賣兒童犯罪等理由,同時發佈偽造的公檢法官網、通緝令、財產凍結書等,通過威逼恐嚇,強勢震懾並控制受害者,使受害者一步步掉入騙子的圈套。最後,誘導受害者進行深度洗腦,以幫助受害者洗脫罪名為由,要求受害者將名下帳戶所有錢款轉賬至所謂的“安全帳戶”,等轉賬完成後,騙局便“大功告成”。

    為治理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中國內地構建了以中國內地《刑法》和《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為核心,以《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為補充的法律體系。中國內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即有可能構成犯罪,具體數額根據各省份差異從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而且,如果詐騙犯罪達到入罪數額,並且具有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會被從嚴處罰。而與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相關的行為,也都有相應罪名規定。

    中國內地由於以往關於電信及網絡詐騙的立法規定較為分散,存在對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精準打擊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對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也不能僅靠事後懲治,更應該重視預防。在這樣的背景下,二○二二年九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國內地的《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立足各環節、全鏈條防範治理電信及網絡詐騙,與中國內地《刑法》一同實現對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

    整體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有如下立法特色:第一,打擊與預防一體,構建全方位治理體系。《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建立反電信及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第二,重視打擊及預防境外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規定打擊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同時適用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原則,在中國境內實施的、中國公民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都適用此法。立法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等會同外交部門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打擊遏制跨境電信及網絡詐騙活動。第三,重視對個人資訊的保護。

    《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電信及網絡詐騙行為出售、提供個人資訊,第二十九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個人資訊的保護,建立個人資訊被用於電信及網絡詐騙的保護機制。第四,通過擴大責任主體範圍實現全方位治理。《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第六章對參與電信及網絡詐騙或提供幫助的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支付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機構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充分、詳盡的規定。對於上述主體,造成人身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還可能承擔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責任,嚴重者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三、內地打擊電信及網絡

    詐騙犯罪的經驗借鑒

    結合前文分析,中國內地打擊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經驗相當豐富,已經形成了完善的違法犯罪治理體系,值得澳門特別行政區借鑒學習。除修訂澳門《刑法典》外,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應對:首先,制定專門立法,或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增加預防和打擊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的規定。

    其次,建立類似中國內地的反電信及網絡詐騙工作機制。二○○四年中國內地出現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二○○九年內地公安部第一次組織專項行動並提出在公安機關內部相關部門、警種之間建立犯罪情報會商機制,並與銀行、工信等部門建立長效協作配合機制。二○一五年,內地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移動等23個部門和單位成立打擊治理電信及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二○一六年三月,中國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制訂了“防範治理電信及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機制”,建立了13個具體的防範工作制度並將銀行和通信兩大系統整合進治理體系。二○二二年中國《反電信及網絡詐騙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反電信及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本澳也可借鑒這一經驗,由特區政府牽頭建立工作機制,將治安警察、司法警察、檢察院、提供電信服務的公司、銀行等納入其中,共同預防、治理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

    最後,構建多層次犯罪預防體系。治理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只是當前打擊犯罪工作的縮影,治理任何犯罪都不能僅依靠司法及行政部門,而應當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澳門政府部門可循與民間團體合作的方式,結合容易受到電信及網絡詐騙群體的分佈等特徵,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群體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反電信及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在澳門學校、社區及各企業開展反電信及網絡詐騙宣傳教育活動,從而達到社會共同努力及預防典型及新穎的電信及網絡詐騙犯罪。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曾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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