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修訂國安法 司長黃少澤等列席
政府:保障居民合法權益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第二/二〇〇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黃少澤受訪表示,法案討論過程順利,政府充分解釋議員的提問,法案內容沒有太多爭論,會上已完成討論一半問題清單內容。
無突破澳現有法框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表示,有委員關注如何實現法案建議的標的及宗旨,當中提到保障澳門特區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她們引述政府代表稱,法案基於尊重傳統、保護人權兩大原則訂定,體現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在刑法規定上,嚴格按照本澳刑法的立法理論基礎、立法先例、模式及技術,平衡懲治犯罪與保障居民言論自由。政府向委員會說明時強調,法案建議的修訂沒有突破本澳現有法制框架,不存在當局權力不受約束,以保障基本的權利自由。
擬維持國安法刑幅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修法過程尊重本地法制傳統是重要準則,釐定或修改各個罪名刑幅,主要視乎本澳現有的刑事政策、刑法體系結構,並遵守罪刑相稱的基本原則。本澳徒刑上限一般廿五年,特別情況可達三十年。政府將按《刑法典》刑幅原則釐定今次修改“國安法”罪名刑幅。又引述政府建議維持“國安法”刑幅。
無礙居民收集民意
委員會關注分裂國家罪的定義。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部分犯罪形態呈現非暴力化趨勢,當中包括違法不按法定程序僭越憲法賦予權力等情況作出分裂活動,建議將非暴力手段納入懲治範圍。委員會關注分裂國家罪會否涉及居民表達意見?政府強調,活動需要涉及非法以及是僭越憲法或發動違憲“公投”,都是以分裂國家為目的,有別於一般居民收集民生意見。
間接教唆支持入罪
法案新引入“教唆與支持叛亂”罪,委員會關注如何區分現行法律中的“煽動叛亂”罪?她引述政府代表說明,“教唆與支持叛亂”可藉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方式,唆使或促成別人犯罪,有特定對象,包括為其提供物質、情報或資金支持,旨為讓他人叛國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現行法律的“煽動叛亂”罪則是以公然直接方式、沒有特定對象。委員會希望政府能更清晰立法的目的、對象、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