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職安法十一月生效
家居裝修同須遵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法案。法案建議在建築工地和工程地點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及准照制度,並提升違法的處罰金額。法案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勞工局長黃志雄表示,法案要求設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乃最低標準,不妨礙承造商按實際需要聘用更多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人員可聘非澳人
議員李良汪、林宇滔、高天賜關注安全管理人員的專職、獨立性及專業水平。黃志雄表示,當局掌握每個地盤的工人數量,每年至少三次大巡查,即每個地盤每年至少巡查三次。截至今年一月,累計從事安全主任有八百一十九人,從事安全督導員有四百七十人,反映很多地盤已聘請足夠的安全人員確保安全。強調法案要求的安全人員數量是最低標準,僱主有責任確保工程安全,當局亦會加強巡查。
林宇滔關注安全主任可由非本地居民擔任,冀適度公開外僱安全主任資料。勞工局解釋,施工技術日新月異,不排除未來建築工程複雜或有新技術而本地不具備相應的安全人員,故經聽取工務部門意見後,才會批准非本地居民出任安全人員。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補充,聘用非本地人擔任安全人員屬例外情況,強調審批程序嚴謹,會平衡保障本地人就業及確保技術安全。裝修工程亦受該法規管,黃志雄稱,已與管理公司聯繫,若有家居裝修工程可通知勞工局,亦會在待生效期內加強法律宣傳推廣。
發生事故承造商擔責
勞工局透露,違反現行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的個案由前年的九宗下降至去年的一宗;工程事故導致死亡個案由前年八宗下降至去年四宗;工程事故導致人員長期失去工作能力由前年的四十二宗回落至去年的十六宗。由此可見勞工局及地盤已採取不同措施減低工程意外發生。目前,勞工局督察有超過一百人,當中約三十人負責地盤。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適用範圍包括建築工程、道路工程、家居裝修或樓宇共同部分的維修保養工程等。承造商為確保建築工程安全責任的主體,在承造商承攬的工程範圍內,即使存在多個分判商或屬於層層分判,承造商亦有義務監督及協調所有分判商互相合作。分判商有義務配合承造商。倘分判商未履行義務而發生事故,承造商需承擔相關責任,並可透過協議或民事途徑向分判商追究。
勞工局監察安管效果
法案建議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按工作人員總數遞增設置相應的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安全管理人員由承造商聘用,承造商或分判商不得擔任有關職務。法案明確倘承造商或分判商屬法人,則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不能擔任安全管理人員職務。
一常會關注安全管理人員在僱傭關係下能否有效履行法定職責及發揮應有作用。政府表明,法案已建議承造商有義務向安全管理人員提供能妥善執行職責所需一切協作,包括設備及資料,並就其提交的改善建議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及整改,否則將受罰。勞工局巡查時亦會要求承造商提供期間的報告及資料,以監督承造商有沒有按照安全管理人員的改善建議整改。
違法罰金最少增五倍
考慮到現行處罰制度已實施多年,為增加阻嚇及提升違法成本,法案建議把現行處罰金額上下限提升五倍。針對常見及危害程度較高的情況,可訂定更高的處罰金額。倘違法意外造成人的身體完整性受損並須住院,罰款上下限金額可再提高三倍,如造成死亡則提高五倍。相信處罰制度能令責任實體更關注並做好地盤工地或工程地點的安全管理,對不安全作業引致事故起到一定預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