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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澳聞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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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李涉貪案下月杪宣判
賈利安代表律師:冀法院按無罪推定審案
辯方律師:指控缺乏證據
吳立勝:並非賄款
關偉霖:為錢何必做咁多公益?
蕭德雄:識局長塊塊地開唔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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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紙日期:
2023 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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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控缺乏證據

    多名被告否認控罪

    辯方律師:指控缺乏證據

    【本報消息】工務局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與地產商人涉貪賄案結案陳詞第二日,多名被告代表律師均稱指控缺乏證據,當事人否認控罪。

    承諾租金作梁學費

    案中共有二十一名被告,潘暖荷、吳驥年、劉寶芳、梁嘉儀、黃其俊、蕭家權、李涵(李燦烽的事實婚姻關係人、缺席)、李海燕(缺席)等代表律師在昨日上午結案陳詞,下午到賈利安及其家人的代表律師陳述,以及被告自辯。

    第九被告梁嘉儀是第四被告商人吳立勝的契女,被控一項“黑社會罪競合犯罪集團罪”、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代表律師陳比奇表示,涉案的“東大”寫字樓單位,是吳立勝承諾將租金用作為她的學費,她不清楚業主是李燦烽,以及有關交易價錢,當年她只得十九歲,無能力處理買賣手續及判斷交易價是否合理,所有相關手續均由吳立勝的公司職員準備。她一家人認識吳立勝超過三十年,關係友好,有互相通話紀錄合理,不能以此作為指控參與犯罪集團的證據,即使偵查存在困難也不能否定,沒有監聽資料顯示梁有犯罪的事實,指控缺乏理據。

    市價賣地上市公司

    第八被告劉寶芳被控一項“黑社會罪競合犯罪集團罪”、兩項“行賄罪”、兩項“清洗黑錢罪(加重)”,代表律師李金月指出,劉寶芳是按照僱主指示做行政秘書工作,沒有參加犯罪。氹北TN20及TN24地塊合併上,卷宗及已在法庭展示的資料顯示,涉案“新建泰”賣地給“佳源國際”公司時,並不包括土地合併草案會獲政府批准的條款,土地交易重點是市場價值。且賣家是上市公司,交易必定認真謹慎,卻完全無記載包批准或不批准的條款,“如果包批,點解唔喺合同上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寫明?”

    新公司要求倂兩地

    引述證人指出,土地交易後的地段合併申請,是應新公司要求。結合多個工務局證人證言,可見李燦烽沒有從中干預、施壓,法律廳長也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工作認真,故李燦烽不可能以同意意向性批示,成功瞞騙司長或行政長官,從而讓合併申請獲通過。相關程序完全合法。

    對於透過購買李燦烽的名門世家複式單位輸送賄款的指控,律師指出卷宗兩份物業估價報告均顯示當時成交價比市價低,並不存在以高價向李購買單位,令他賺取三百八十多萬元的情況,若是賄款,為何要開出相關本票而不掩飾?可見交易和賄款沒有關係,她強調是劉寶芳自己的投資。

    按夫指示簽兩合同

    第六被告潘暖荷是第四被告吳立勝的配偶,代表律師黃麗華指潘暖荷是無辜、冤枉,她完全不認識第十二被告賈利安,從來沒有與賈利安交往或接觸,更不知道涉案的“蓮莖巷”和“聖祿杞街物業”不動產的買家是賈利安家人,只是聽從丈夫吳立勝的指示,以股東身份到律師樓代表簽署兩個不動產的買賣合同,對其用途完全不知情。

    律師黃麗華指出,潘暖荷沒有參與公司運營,不了解名門世家的計劃及進度,每次生意交易都是由吳立勝決定,她沒有干涉,否認其觸犯觸犯黑社會罪、犯罪集團及清洗黑錢罪。

    子僅簽約不知細節

    吳立勝兒子、第七被告吳驥年涉有份利用名門世家複式單位行賄李燦烽,代表律師指吳驥年代表公司簽署買賣合同,並不清楚交易細節,更無從得知李燦烽一年後將出任工務局長,否認行賄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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