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利安代表律師:冀法院按無罪推定審案
【本報消息】第十二被告賈利安(缺席受審)代表律師包偉鋒結案陳詞一開始就提到,前行政長官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不被允許出庭作證。包偉鋒多次強調,一定要證明得到作出的行為和“回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希望法院嚴格謹慎審視證據,是否能證明從來不應該推斷,要按無罪推定原則審視”。
包偉鋒指出,案中“黑社會罪”或“犯罪集團罪”皆沒有證據,檢察院的控訴理據存在不明朗或矛盾的地方,包括未能在四年的監聽調查,找到任何一個元素能夠得出有關犯罪的結論,賈利安、李燦烽之間未見明顯聯繫,廉署曾因而分開調查。
賈李間無明顯聯繫
包偉鋒又指,案中關鍵證人時任城市規劃廳長劉榕沒有任何可信性,劉榕的證言為檢察院提供“控訴的靈感”。
劉榕先後兩次在廉署、檢察院落口供的內容不同,例如劉榕一開始指疊石塘山項目沒有法律限制發展高度,後指要遵守《路環整治規劃》,證言矛盾,“到底要採信哪一個版本?法庭不能無視辯方的理由”。工務局技術員作證時均指沒有受到賈利安施壓,廉署一八年的調查報告有該規劃不約束涉案地段的論述,工務局法律廳長供述當年規劃未滿足條件,不能視為獲得批准,要有約束性,一定要刊登政府公報。
包偉鋒特別指出,案中有段時間賈利安沒有作出任何行政行為,但又指其家人當時收到商人的利益,兩者沒有任何關連,亦沒有證明賈利安知悉有關利益的支付,故不能夠向他歸責。強調賈利安當年是根據局長權限審批工程,所作出的行為都是合法,檢察院則表達混亂。
無匯款如何“轉白”
就賈利安被控六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包稱控訴書指賈是透過第三人收取賄款,但透過第三人,賈又如何將錢“轉白”,且也沒有匯款動作,不符合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不能夠作出歸責。包偉鋒提到,檢察院對賈利安增加歸責內容,如是“實質變更”,即是增加新事實,按法律規定不能被法院接受,否則侵犯辯護權,被告沒有機會反駁,檢察院要開新卷宗。
家人關係不視犯罪
李惠清、鄺尹詩、文禮聰的代表律師蔡永昌,也指沒有證據其當事人和蕭德雄、關偉霖等接觸涉行賄受賄。又指檢察院唯一捉住李惠清“已輔助蕭德雄十多年,並將心向都投資在蕭身上,但現時雙方已較少聯絡”這句監聽內容來指控是關於工務局的輔助,但結合上文下理,都不涉及工務局,蕭、李都是江門同鄉會的人,又是江門市政協,故此一輔助為同鄉會會務及政協工作,絕不能解讀成在工務局層面的輔助。
蔡永昌引述多名證人指賈利安、李惠清只是“有名無實”的夫妻,關係早已不和亦各自有男女朋友性質的朋友,鄺尹詩、文禮聰是賈的繼女及繼女婿,家人關係不應視為犯罪集團。
蔡永昌指出,鄺尹詩、文禮聰經營珠寶店、日本餐廳的生意,日本餐廳每月有十多萬元收入,文禮聰也有物業收租,檢察院計算他們的收益方式不科學,未經嚴格及專業核實,“有冇搵會計師核數師呢?有冇睇過多間公司的會計賬呢?”強調檢察院不能夠反向推論為不法所得,判決亦要有實質基礎。
對檢察院要求宣告三十八個不動產、李惠清的廿五個手袋歸特區所有,蔡永昌指出,前題要財產來源不明,但控方多次改控訴書也沒有告“財產來源不明罪”。廉署二〇〇八年的報告也清楚指出當中只有四個不動產不法,其餘未發現涉不法所得。強調三位當事人均從商,不涉賈利安的公職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