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任工務局長時不實申報財產
李燦烽:買賣物業增身家
【本報消息】李燦烽被指擔任工務局長期間“不實申報財產”,透過事實婚姻關係人李涵及居中人李海燕代持企業股份、內地及境外的資產,使用涉案商人賄款購買不動產和名酒。李燦烽在庭上反駁指,廉署計算其收入、資產價格的方式不全面,其二〇一四年透過買賣物業來增加資產,並非突然暴增,可從內地金融體系追蹤買賣紀錄,調查不應該“倒果為因”。
倒數第二的廉署姓Im證人表示,二〇一四至二〇一九年李燦烽擔任局長期間,六次財產申報當中,四項資料不正確,包括沒有申報李涵(第十八被告)為事實婚關係人,他們兩人的關係透過出入境、電話監聽及共同撫養子女都可以得到證實。李涵被指代李燦烽持有資產、不動產、股份收益及銀行存款,並利用堂姐李海燕(第十九被告)持有公司股份及收益、持有銀行存款。
證人提到,李燦烽沒有申報的單位,包括珠海吉大海濱南路一個單位(價值一百八十二萬元人民幣)、“紅樹灣”一單位(價值一千三百五十八萬元人民幣)、以及通過兒子持有的澳洲物業(兩個合共二千萬澳門元)。他在擔任局長前,即二〇一四年三月起,不動產價值暴增五千三百多萬元。
證人指,李燦烽上任局長前後,雖然沒有存款異常,但李涵資產則由三百多萬上升至一千三百多萬元。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在李燦烽澳門住所搜獲十多支名酒,價值約五百多萬元,以上均反映李燦烽刻意不申報李涵資產,以掩飾不法收益。
李燦烽最後在庭上反駁,指廉署計出其二〇〇三至二〇一九年有過千萬元收入,是以澳門財政局報稅結果來推算“有少少唔全面”。他有六年離開公職做顧問公司,長時間在內地,業務有澳門亦有內地,因此計法未必全面準確。
被指二〇一四年物業資產暴增,李燦烽解釋並列出的十一項物業中,有五項賣了再買入其他單位,他是透過自身的物業買賣增加資產,並非突然多出,內地金融系統透明,每筆數皆可追蹤。同樣拍賣物業資金來源也可追蹤,“唔應該用結果反推論是否不法”。他又指,其物業有做按揭,財產不應只計房價,不計按揭,“可以詳細少少、全面啲”。
說他一早知道會做局長,有稅單推算其二〇一四年已在工務局工作。他澄清那二萬多元收入,是其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上任後至三十日的收入,並非一早在工務局工作的報酬。
控訴李燦烽的內容包括使用賄款購買名酒,李燦烽指或許名酒價值五百多萬是廉署人員作證時口誤,其被控的是五十一萬多,且這些酒並非其個人擁有,有內地朋友開會有重要活動,不便將酒“帶出帶入”才留下來。他曾說出那個人的名字,但或許因為“敏感”,有關方面不願追蹤。
他也不接受將其未入公職前的財產定義為不法,指澳門歷來“從商至官”,應該各級官員都會存在,未完成的合同要清理,但是不論清理了私人業務還有聯繫,他也覺得應該做處置,“澳門各級官員都會遇到呢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