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辦結婚登記,可繼承遺產嗎?
A和B以夫妻狀況下一起生活三十多年,但沒有登記結婚。在這情況下,如果A去世,B可否繼承A的遺產呢?
對於兩人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生活,但沒有登記結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四七一條的規定,兩人相互關係為事實婚關係。《民法典》第一四七二條第一款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事實婚關係要產生《民法典》所規定的效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均為十八歲以上;2.均沒有處於精神錯亂或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或準禁治產的情況;3.均不可與他人存有婚姻關係;4.彼此間不為直系血親及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關係;5.自願在類似夫妻狀況下共同生活至少兩年。
在繼承方面,根據《民法典》一九七三條及第一九八五條的規定,與死者至少已維持四年事實婚關係的人是死者的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如果死者離世時沒有第一及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遺產繼承權原則上會賦予上述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然而,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要繼承死者的遺產,除須符合上述規定外,還要看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
因即使死者沒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但不排除死者會透過遺囑將其全部或部分財產分給其他人。如果死者生前有訂立遺囑,在此情況下,就要先按照遺囑的指示處分有關遺產;如果死者沒有訂立遺囑,又或者雖然訂立了遺囑,但按遺囑的指示並未有將遺產分配完畢,這時有關遺產將可按法定繼承的規定分配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按照A和B的例子,A和B沒有登記結婚,只要他們存在上述所指的事實婚關係,A在離世時沒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且A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又或者雖然A訂立了遺囑,但按遺囑的指示並未有將遺產分配完畢,則B就可以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A的遺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四七一、一四七二、一九七三,以及一九八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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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