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與歧視
有消息稱,曾感染新冠治癒者在求職時被拒,此謂赤裸裸的社會歧視。
勿庸諱言,類似的就業歧視屢見不鮮。君不見一些地方,用人單位在任職資格上要求非女性或女性在就業後不能在若干年內結婚或懷孕,又或要求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又或要求本地戶口……比比皆是。其實,這些“要求”都涉嫌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出生地歧視。
歧視的本質是不平等。而平等權是與生俱來的,人的自然權利。在人類歷史上,正是對平等權的不懈追求與爭取,才有自由民主社會的出現,並通過憲法保障公民的平等權。
反歧視實質是反特權。因為特權保護的是少數人利益,犧牲的卻是多數人的平等權利。
然而,現實中特權卻無處不在,歧視因此而屢見不鮮。為此,有些地區特別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接受投訴,依法保障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實行行政救濟,而非僅是司法救濟。因此,需要為平等權利設置行政性保護。
同樣,人民待遇應是普遍的、無差別的。而福利待遇的地域化、差別化,違反的是平等原則,需要考慮逐步消除。
疫情面前,人人平等。疫情之後,豈能出現歧視⁈
婁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