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車牌”的情況 (三)
過去兩星期,本欄為大家介紹了《道路交通法》規定“吊銷車牌”的兩種情況,今天會為大家介紹第三種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如駕駛者在駕駛期間觸犯的重過失犯罪符合下列任一要件,法院可裁定吊銷駕駛者的駕駛執照或該法第八○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通過特別駕駛考試而獲得具駕駛資格的證明文件。
(一)醉酒駕駛或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二)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駕駛,只要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
(三)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30km/h或以上,又或重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20km/h或以上;
(四)逆法定方向駕駛;
(五)不遵守指揮交通的人員、指揮交通的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
(六)在強制亮燈行車的情況下不亮燈行車;
(七)使用遠光燈而令人目眩。
例如甲在“逆駛”情況下撞斃了途人,如甲的行為最終被法院裁定為重過失殺人,法院可根據上述規定吊銷甲的駕駛執照。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八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