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法規下月中生效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佈《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三○╱二○二二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自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但第十二條第五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當中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合資格的在職或退休公務人員、其收取家庭津貼的家屬和收取撫卹金的人士,將自動登記成為公職補充福利受益人;修改受益人的規定,將原本“處於受領社會保障基金定期金(養老金)的工作人員”可成為受益人,修改為“在公共部門及實體服務時間滿十五年而離職者”可成為受益人,但現有受益人不受影響。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