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
二○二五年一月九日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在“學習貫徹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重要講話精神”專題研討會上的致辭裡,用“歐陸法”表述澳門法律,並與“香港普通法”並列,明確提出“保持香港普通法和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
一、用“歐陸法”表述澳門法律是合適的
香港基本法有關於香港普通法的明確表述,如香港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十二條第二句規定香港“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八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因此,“香港屬於普通法地區或普通法適用地區”,“香港法律屬於普通法法系”、“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等這些說法和表述大家是公認的、無異議的。
然而,雖然澳門原有法律制度淵源於葡萄牙而屬於大陸法系,但是澳門基本法對此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表述。澳門基本法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句規定“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因此,澳門回歸後的法律可否用“大陸法”或“屬於大陸法系”來表述有不同的看法。
多數學者認為澳門特區法律繼續屬於大陸法系,或用“保持大陸法系傳統”、“保持大陸法系特徵”來表述,但也有個别學者認為,簡單地將澳門歸結為歐陸法系、法典法系、民商法系“恐也會有失全面”。這種看法主要是顧慮到澳門回歸後,其憲制基礎已發生改變,國家憲法、澳門基本法,以及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都由內地制定,不能將這些法律納入歐陸法系。實際上,也許可能是缺乏澳門基本法的明確規定,尚未見到有國家領導人在正式講話裡明確將澳門稱為屬於大陸法系。
普通法法系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也被稱為英美法系,判決實行遵循先例原則,香港基本法還允許聘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形式,強調法律體系的邏輯建構和嚴密性,重視法典編纂。與英美法系統一使用英語不同,大陸法系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語文,判決和法官較少有流通性。中國內地當代法律通常亦被認為屬於大陸法系,二○二○年更是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因此,如果將澳門法律簡單稱為大陸法系,就不容易看出澳門法律與中國內地法律的主要區別,不足以突出澳門法律的“一國兩制”特徵。
大陸法系起源於歐洲大陸,因此也被稱為歐陸法系。不能因為澳門回歸後,憲制基礎發生了改變,就不再將澳門視為屬於歐洲大陸法系。實際上,香港回歸後的憲制基礎也發生改變,但是香港基本法照樣將香港視為普通法地區。無論在英美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憲法,每個國家的憲制基礎都是不同的。憲制基礎的不同,並不是判斷法系歸屬的主要因素。用“歐陸法”表述澳門法律是合適的。
二、保持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與推進澳門法律改革不矛盾
澳門回歸後繼續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有很多條文直接抄自葡萄牙法典,本意多以葡萄牙本土需求為導向。五大法典存在大量陳舊法規,缺乏系統性修訂,難以應對澳門回歸廿五年來社會生活發生巨大變化和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法律需求。推進法律改革,是澳門回歸後歷屆政府的重要施政內容。
行政長官岑浩輝提出打造“法治澳門”的願景,他在《奮發同行 持正革新》參選政綱裏明確指出,“持續推進澳門法律體系現代化,深化法律改革,制定修改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社團建設、民生福祉、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等領域的法律法規,逐步構建符合‘一國兩制’發展需要、具有澳門特色的法律體系。加快推進澳門原有法律適應化,研究檢討修訂‘五大法典’”。
澳門基本法第八條確立的“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是“一國兩制”的一個重要原則。既然在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就必然要求與這種社會制度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可以繼續保留。但是,這種保留是有前提的,必須是不抵觸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必須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因此,原有法律基本不變,是指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而不能理解為原有的具體法律法規永遠不能修改,“原封不動”永遠保留下去。
保持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不僅與澳門推進法律改革不矛盾,而是恰恰相反,更為澳門法律改革的繼續推進指明了方向。五大法典可以修改,但絕不是廢除五大法典本身,另起爐灶改行英美法系。只有在保持澳門歐洲大陸法系的法典法框架下,才能順利推進澳門的法律改革和取得令人信服的成果,才能逐步完善發展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事業。
三、保持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有利於澳門助力國家涉外法治事業發展
澳門回歸後,以其獨特的歐陸法制度在國家法治建設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澳門原有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歐洲大陸法系特徵,回歸後保留了大陸法系的嚴謹性和系統性,又融入了澳門本地的社會文化特色,使澳門成為連接中國與葡語國家、歐盟國家的重要法律橋樑,為國家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
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澳門法律人才通常既需要精通中文,又需要通曉葡語,有的法律人才還通曉英語。這種獨特的法律人才儲備,使澳門在參與國際法律事務、處理涉外法律問題時具有明顯優勢。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澳門可以發揮着獨特的法律交流和法律服務平台作用,通過積極參與國際商事仲裁、跨境投資法律諮詢等服務,提升中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
在堅持國家主權的前提下,繼續保留和堅持香港普通法和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不僅是可行的,而且還會極大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內涵,有利於國家的整體法治建設。香港是中國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區,澳門是中國唯一實行歐陸法的地區,是中國連接西方兩大法系的兩個“法律接頭”和“法律樞紐”。充分發揮香港和澳門的法治優勢,有利於國家推進涉外法治建設和更高開放平台建設。
保持澳門歐陸法制度長期不變,不僅是對歷史傳統的尊重,更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長遠考慮。隨着國家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澳門歐陸法制度的優勢將進一步顯現,必將在服務國家涉外法治建設的大局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