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新勒遷制度 (三)
二○二四年十月,業主甲將其擁有的住宅租予乙,雙方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每期租金為澳門元一萬元,乙須每月一日將租金存入甲澳門的銀行戶口。然而,二○二四年十二月開始至今,乙沒有向甲支付租金。甲得悉由三月一日起勒遷有新制度,經瀏覽相關法律資訊後,其個案是符合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的適用前提,所以甲就準備向法院提出有關訴訟。
問:如果乙在甲向法院提起訴訟前,立即向甲支付二○二五年二月和三月的租金。在這情況下,甲是否仍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答:可以的。因為新勒遷制度規定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滿三個月這一適用前提,是指承租人拖欠的其中一期租金滿三個月,並非指合共拖欠了三期的租金。所以,甲只要在提起訴訟時說明乙沒有支付其中一期租金(即二○二四年十二月的租金)已經滿三個月,就符合上述前提。
問:如果乙在甲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後隨即將所欠的所有租金及相應的損害賠償交到法院,可否立即終止訴訟程序?
答︰不可以,由於二○二四年十二月的租金已拖欠超過三個月,按照法律規定,除非甲自願收取所欠租金及損害賠償,並放棄解除合同權,否則有關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
問:假如乙一直都有準時支付租金,但每次都只支付一半租金,在這情況下,甲可否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答︰按照法律規定,乙只支付一半租金的行為屬於未完全履行債務,仍未支付租金將被視為處於部分遲延的狀況,當有關遲延滿三個月,甲便可向法院提起以新程序進行的勒遷之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9/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