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稅務法典〉》擬後年生效
部分急於完善稅務制度規定將提早實施
【本報消息】歷經三年多審議的《核准〈稅務法典〉》法案昨日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法案原則上於二○二六年一月一日生效,但當中若干規定將會更早生效,因為有需要對現行稅務制度作出較為緊急的完善。
歷三年五編改六編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在會上引介表示,《稅務法典》法案對澳門特區的法律秩序有着重大影響,其核准《稅務法典》以全面規範稅務法律秩序的一般制度,尤其是稅務行政程序、稅務訴訟程序,以及新的稅務執行制度。整體而言,立法內容非常廣泛。法案在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法案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分別是《稅務法典》核准法,共廿九條條文,《稅務法典》正文,共三百一十二條條文。
《稅務法典》由最初文本的五編改為六編,包括第一編總則,訂定法案的標的、引入定義及概念,明晰適用的法律;第二編是稅務法律秩序;第三編是稅務法律關係,規定稅務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第四編稅務程序,規範稅務行政當局的行為及納稅人的保障;第五編是稅務訴訟程序,主要是關於稅務行為的司法上訴;第六編稅務執行程序。在法案修改文本中,提案人採納了新的立法取向,建議稅務法典第二編至第五編的規定僅適用於稅項,而不適用於其他稅收,尤其不適用於行政規費,以及第六編有關稅務執行的規定適用於《稅務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所指的所有債務,包括稅項和其他稅收,以及屬特區或其他公共實體的應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的罰款、須返還的款項以及其他債務。
涉十一現法例修改
黃顯輝稱,核准法主要涉及十一項現行稅務法例的修改,旨為與新的《稅務法典》相配合,包括《營業稅章程》、《職業稅章程》、《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純利稅章程》、《印花稅規章》、《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旅遊稅規章》、《消費稅規章》、《機動車輛稅規章》、《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及《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
立法會副主席崔世昌在表決聲明中稱,法案的生效為澳門稅務法律秩序訂立了一般制度作為澳門稅務制度的基礎、確立了澳門以“屬地原則”為主的稅務制度,在一般情況下稅務規定適用於澳門發生的課稅事實。此外,透過核准法的規定,對現行眾多稅務章程及規章作全面及系統性的修改和適應化。他認為《稅務法典》的生效,是澳門稅務法律制度現代化的一個里程碑,解決了長久以來一直困擾業界有關稅務程序運作不清晰問題,有利業界及各持份者未來更好地處理與稅務有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