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決德晉案上訴
刑期不變 判賠減至十八億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於今年一月十一日就涉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
開釋第一被告陳榮煉、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張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和第六被告李達泉被控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維持初級法院就其他幾項罪(黑社會罪、不法經營賭博罪、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加重清洗黑錢罪)所作的定罪和量刑,並在數罪並罰後,分別判處以上各被告十三年、九年、九年、十年和七年徒刑,同時判處他們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至少支付共計2,493,101,425港元的非法收益。檢察院和以上各被告均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經對各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作出審查,終審法院昨日作出終審裁決,裁定: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判刑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2,493,101,425.00港元的部分;
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及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1,629,059,1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及廖永亨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01,256,7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