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詐騙改判囚三年九月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因賭博陷入財困,涉嫌編造各種虛假理由並利用銀行取消轉賬交易的通知書,欺騙約二十人金錢。初審法院以加重情節的詐騙罪及電腦偽造罪判處其四年實際徒刑。男子上訴後,中級法院認為其行為屬偽造文件罪而非電腦偽造罪,並應被詐騙罪吸收,最終改判三年九個月實際徒刑。
案情顯示,嫌犯因沉迷賭博,收入不足以償還賭債及維持生活,遂騙取他人金錢。向朋友、途人、店舖職員及同學等人編造各種理由,如需以現金繳交學費、貸款或公司購貨,但銀行提款已達當日上限,要求過數至他們的銀行賬戶。嫌犯會在自動櫃員機進行轉賬操作後取消,利用取消轉賬交易與成功轉賬的通知書相似性來欺騙受害人給予現金。
若受害人發現未收款,嫌犯稱跨行轉賬需時,或用電腦軟件修改通知書內容以假亂真。此外,還假稱可用員工折扣購買手機或電子產品騙錢。二〇一九年六月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間,共二十一人受騙,多人從報章警訊才發現被騙。
撤銷七電腦偽造罪
初審時,嫌犯認罪並表示已向所有受害人償還款項。自二〇二一年起,他在賭場輸掉二十多萬元,遂欺騙廿一人,但否認以詐騙為生。初院以具有加重情節的十九項詐騙罪(包括一項未遂),以及七項電腦偽造罪,判處嫌犯四年實際徒刑,判刑時已考慮其已還款等特別減輕情節。嫌犯對定罪及量刑不服,提起上訴。
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已合理證明上訴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證據審查無誤,因此維持對上訴人的詐騙罪法律定性。然而,中院指出上訴人僅使用電腦軟件修改屬普通文件的銀行客戶通知書,未更改電腦數據資料或介入數據處理,應認定為偽造文件罪而非電腦偽造罪。並認為偽造文件罪是詐騙罪的手段,應被詐騙罪吸收。因此,中院撤銷原判決的七項電腦偽造罪。重新審視上訴人的行為及人格後,最終判處上訴人三年九個月實際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