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次季截四十六滑板車違例
【本報消息】治安警在四月至六月派員到本澳各區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違例行為,共檢控四十六宗違例個案。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主管實體明示許可通行的地點除外,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被罰款六百澳門元。
治安警表示,將持續打撃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行為,以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同時,呼籲居民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守法出行,時刻留意路面情況,在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情況下行走,駕駛時保持安全車速,人車禮讓,行人切勿胡亂橫過馬路,共建安全道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