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涉貪案四審改判囚八年
中院判另一被告吳國壽廿四年徒刑
【本報消息】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歷約四年,經過多次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在最近的第四審中認定,張祖榮原判刑期過輕,提高清洗黑錢罪的刑罰,並將一項連續犯受賄罪改判為獨立四項,導致總刑期由五年增加至八年實際徒刑。
洩密助申居留
案情指出,張祖榮涉嫌收受商人吳國壽的金錢賄賂,以便為吳國壽集團代辦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提供內部資訊及特別協助。張祖榮親身或透過他人收受有關“利市”後,會將款項存入貴賓廳作為投資收息,或用於購買貴重手錶。
這宗案件歷約四年纏訟,經過四次審判。一審判處張祖榮兩年實際徒刑,二審認定定罪不當,將案件發回初院重審。三審判處張五年徒刑。張、吳國壽及檢察院均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原判刑期過輕
第四審判決昨出爐,中院合議庭對張祖榮重新量刑,指其在審判中一直保持沉默,直到最後才否認控罪。雖是初犯,但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犯罪故意極高,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大,情節嚴重,需要遏制此類犯罪行為。作為一名高級公務員,張祖榮受賄並洗錢,嚴重侵害社會法律秩序、公務員隊伍的廉潔公正、社會公平競爭,損害公眾對行政當局的信任。儘管他犯罪後長時間內行為良好,但仍難以減輕其應承擔的罪責。
中院認為,張祖榮的原判刑期偏低,對他的三項“清洗黑錢罪”,將原判每項一年的刑期提高到每項兩年。此外,在今次上訴涉及的四個申請個案中,雖然均涉及從同一人收受賄賂,但案件申請人情況、時間和內容均不同,不構成一項連續犯,應分別認定為四項受賄罪。張祖榮在該三宗申請個案已因受賄罪被判處較重刑罰,其濫用職權罪被受賄罪吸收,不予處罰。綜合三項清洗黑錢罪、四項受賄罪以及三項資料不正確罪,中院判決張祖榮入獄八年。
此外,中院亦認定案中另一名被告吳國壽觸犯四項行賄罪,而非單項連續犯,綜合一項犯罪集團罪、三項清洗黑錢罪、二十三項偽造文件罪,總期刑二十年,並經與另案五年三個月的詐騙監禁重新量刑後,吳被判處合共廿四年徒刑。
中院合議庭裁定檢察院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張祖榮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吳國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