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法優化金融環境助接軌國際
特區政府重新訂定了《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該法律於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今生效已逾半年。新法可優化本澳金融環境,助力本澳金融接軌國際。
重新訂定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優化牌照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預留發展空間,並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類型,增加銀行牌照制度的靈活性,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以促進創新科技在金融業務的應用;二是完善監管要求及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根據銀行監管的國際準則,調整信用機構的謹慎規則,提升信用機構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要求及責任,強化信用機構的有效管治;三是優化行政程序,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序,由原本的審批制改為註冊制,以配合債券市場發展;四是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行的刑罰,增設法人的刑事責任。
本澳金融法律基礎相對薄弱,加上受全球性通脹、後疫情時代、地緣政治不穩定、第四次經濟轉型、戰爭、加息及全球經濟不明朗等內外因素疊加影響,金融業發展受到一定的阻力。為促進澳門金融業發展,近年特區政府加快推進各項立法修法工作,《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信託法》、重新訂定的《貨幣發行法律制度》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等經已生效。隨着新法律制度的實施,將有助優化本地金融業的經營環境,加強金融業的抗風險能力,促進澳門金融業進一步發展。同時,新法律制度能助力本澳金融業接軌國際,相信也可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今年四月三日發佈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業務管理辦法》,有效促進澳琴資金自由便利流動和金融業協同發展。
特區政府應繼續修訂完善涉及保險、跨境金融活動、證券、投資公司之設立及運作,如跟進《保險中介業務法》、《基金法》的修訂,以及《證券法》的立法工作,爭取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於澳門常態化發行,持續與內地和香港相關金融管理部門保持溝通,優化跨境金融業務等,以及檢討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等工作,使澳門金融業進一步得到法律的保障。
未來,應通過培育新金融業態、優化金融軟硬件、強化金融監管制度、深化跨境金融協作、加強金融人才培養等,進一步推動“1+4”適度多元發展策略中的現代金融產業發展。
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政策研究主任
高勝文